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
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
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 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号申请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 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
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 必考的知识点。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故 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 为。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 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也有观点主张两人不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该学说的缺陷在于扩 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
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 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 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的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数罪);再如,乙 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抢劫 罪(不成立数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的主流学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
犯罪。即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 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 犯罪, 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对常见的重合
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
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 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 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
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
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经典考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
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 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 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D(2008年延考试卷二第61题)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单位犯罪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 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犯。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
以上”都承担责任。但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 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共同犯罪人可能都 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
,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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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
论处。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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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
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经典考题】
〔Ⅰ〕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6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
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Ⅱ〕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8年延考试卷二第55题)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购买了、钱某在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
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
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
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 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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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经典考题】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
的牛奶里放入“”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 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 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二第7题)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
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
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
性作用;
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
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这种情
形尽管也属于对向犯,但双方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 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经典考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5题)
A.甲见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的王某招募、运送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
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
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
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甲、乙两人
的伤害行为与丙的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 亡)。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是谁导致,而
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 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上海高考时间2022具体时间表
好听女名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
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甲、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 为1.5万元。
6.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现金,其间乙
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经典考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
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二第32题)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
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
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
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该犯罪时,成立
共同犯罪。
(2)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
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试卷二第53题)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构 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 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
1.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由首要
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 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
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
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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