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
最⾼⼈民法院发布4起⾮法利⽤信息⽹络罪、帮助信
息⽹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录
  ⼀、黄杰明、陶胜新等⾮法利⽤信息⽹络案
  ⼆、谭张⽻、张源等⾮法利⽤信息⽹络案
  三、赵瑞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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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明、陶胜新等⾮法利⽤信息⽹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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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法利⽤信息⽹络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2019年2⽉,被告⼈黄杰明使⽤昵称为“⼑剑阁”的,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具
图⽚、视频和⽂字信息合计12322条,⽤以销售管制⼑具,并从中⾮法获利。被告⼈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朋友圈发布从他⼈的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具图⽚、视频和⽂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以销售管制⼑具,并从中⾮法获利。
  2018年5⽉⾄7⽉,宋⾬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具。陶胜新通过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林,被告⼈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林购得⼑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亡的犯罪⾏为。黄杰明违法所得⼈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民币858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信息⽹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为已构成⾮法利⽤信息⽹络罪。被告⼈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构成坦⽩,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构成⾃⾸,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法利⽤信息⽹络罪分别判处被告⼈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同时,禁⽌被告⼈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法律效⼒。
⼆、谭张⽻、张源等⾮法利⽤信息⽹络案
  为实施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法利⽤信息⽹络罪
  (⼀)基本案情
安装合同范本  2016年12⽉,为获取⾮法利益,被告⼈谭张⽻、张源商定在⽹络上从事为他⼈发送“刷单获取佣⾦”的信息业务,即通过“阿⾥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较⼤,请你来刷单,⼀单能赚10-30元,⼀天能赚⼏百元,详情加QQ×××,阿⾥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添加上述信息⾥的QQ 号,谭张⽻、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谭张⽻、张源雇佣被告⼈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付的费⽤及带领其他⼈发送信息。
酸的化学性质  2016年12⽉⾄2017年3⽉,谭张⽻、张源通过上述⽅式共⾮法获利约⼈民币80余万元,秦秋发在此期间以“⼯资”的形式⾮法获利⼈民币约2万元。被害⼈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张⽻、张源等⼈组织发送的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民法院⼀审判决、宿迁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认为:被告⼈谭张⽻、张源
、秦秋发以⾮法获利为⽬的,通过信息⽹络发送刷单信息,其⾏为本质上属于犯罪预备,构成⾮法利⽤信息⽹络罪。虽然本案中并⽆证据证实具体实施的⾏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法利⽤信息⽹络罪的成⽴。谭张⽻、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张源起主要作⽤,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以及谭张⽻、张源赔偿部分受害⼈经济损失的情节,以⾮法利⽤信息⽹络罪判处被告⼈张源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万元;被告⼈谭张⽻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万元;被告⼈秦秋发有期徒刑⼀年四个⽉,并处罚⾦⼈民币三万元。
三、赵瑞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实施信息⽹络犯罪提供⽀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赵瑞经营的⽹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付公司⽹络⽀付接⼝代理。赵瑞在明知申请⽀付接⼝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法代理的⽹络⽀付接⼝可能被⽤于犯罪资⾦⾛账和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公司申请⽀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3500元不等的接⼝费将账号卖给他⼈,并收取该账号⼊⾦⾦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恭喜订婚短句八个字  2016年11⽉17⽇,被害⼈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50万元经他⼈账户后转⼊在第三⽅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式代理。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赵瑞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付结算的帮助,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被告⼈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赵瑞有期徒刑七个⽉,并处罚⾦⼈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法律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实施信息⽹络犯罪提供开办银⾏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28⽇,被告⼈侯博元、刘昱祈在台湾地区受⼈指派,带领被告⼈刘育民、蔡宇彦等进⼊⼤陆到银⾏办理银⾏卡,⽤于电信⽹络等违法犯罪活动。刘育民、蔡宇彦明知开办的银⾏卡可能⽤于电信⽹络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铁来到⾦华市区并⼊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昱祈告知其他⼈办理银⾏卡时谎称系来⼤陆投资,并
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29⽇上午,在⾦华多家银⾏⽹点共开办了12张银⾏卡,并开通⽹银功能。
  另,2018年5⽉14⽇⾄18⽇,被告⼈侯博元、刘昱祈以同样的⽅式在⾦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裁判结果
2019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榜单  浙江省⾦华市婺城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侯博元、刘昱祈、蔡宇彦、刘育民明知开办的银⾏卡可能⽤于实施电信⽹络等犯罪⾏为,仍帮助到⼤陆开办银⾏卡,情节严重,其⾏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侯博元、刘昱祈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万元;被告⼈蔡宇彦、刘育民有期徒刑九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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