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我们举案例来说明:我面前放着两份《民事判决书》,是同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的案由相同,均是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在判决中均有一项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唯一不同的是对债务人应当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判项,一份判决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日万分之几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份判决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此类表面显见差异的判项并不少见。
对此判项的不同理解和如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依据和方式经常产生争议。在上述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的意见就有不同,相应请教了有关方面亦未成定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自计息起算日按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一年一年的累计计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债务人占用资金的最长时间,根据银行规定的相应最长贷款时间,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适用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即:按相应时间段分别为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一)我国消防宣传活动日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主观地把同期直接设定为一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同理,设定为3个月、6个月、两年等都无根据)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也与判决同期 的本意不符,更显失公平,故不可取;第二种观点机械地理解判决的同期,没有体现逾期、违约的特征,结果使债务人长期地占用债权人的资金只不过相当于在银行贷款而已,没有反映出对恶意拖欠应付款一方的惩罚,不利于对债务人本人及仍然或可能侵占他人资金的人的教育和警示,亦不公平,故不宜取;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有明确付款时限约定、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情形,法院审理后应当直接判令债务人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计息。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明确。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 51日至1998126日为日万分之四高速免费到几号;1998127日至19996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6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与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股东权利的本意并不矛盾。
对于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确理解应按银行的规范进行,首先应当区分同期是在期内还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贷款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银行业务中称逾期贷款利息公办专科院校,在其他有关货币给付的民事行为中就称家装防水材料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而实质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说法实质上判决内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逾期贷款利息,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
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说,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与最高院 [法释(1999)8]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公平原则、法律适用统一原则。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行为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人应付未付本金时是过错,对此过错承担的法定责任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贷款利息);如果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履行仍未履行的,是错上加错,对此错上加错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双倍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样理解与法律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也能够讲出道理,更显公平。
坚持判决同期按同期年限计息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要求通过再审把同期贷款利率改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浪费诉讼资源、不负责任的表现,直接判令债务人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计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理由是充分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