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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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鞋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号。
负责人:杨林,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双,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路,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勇军,*,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简称工行衡阳分行)与被告黄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衡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勇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衡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227.22元,利息12117.74元,违约金8905.04元,总计4825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此后按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至信用卡资金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原告依申请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并消费,但却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透支的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春天在哪里的歌词中国人平均寿命被告黄勇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工行衡阳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工银信用卡开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ICBC终端交易平台交易截图、历史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定如下事实:
2012年2月3日,黄勇军向工行衡阳分行递交申请,申请信用卡,卡号6222********。黄勇军在申请人声明项下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
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三)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账户信用额度,如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四)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二条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什么是城市快速路
千秋万岁名下一句长为60天;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对账及还款中约定条款有: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牡丹准贷记卡条款有: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甲方透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工行衡阳分行发行的牡丹信用卡及终端交易平台均向银保监会进行了备案。
工行衡阳分行依据黄勇军的申请于2012年2月16日向其发放了信用卡。黄勇军自2015年12月25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11月8日,依据工行衡阳分行的终端交易平台,黄勇军尚有透支本金27227.22元、利息12117.74元、违约金8905.04元未还。工行衡阳分行多次催收未果,以致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黄勇军向工行衡阳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则,工行衡阳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黄勇军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未及时向工行衡阳分行偿还透支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工行衡阳分行诉请黄勇军偿还透支本金27227.2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和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过高,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以及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出发,本院予以调整,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如黄勇军在2015年12月25日之后存在新还款的,可从应还金额中直接抵扣。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什么是三厢车
一、被告黄勇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227.2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黄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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