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秋、刘璐、马秀梅与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运秋、刘璐、马秀梅与朱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上最贱小游戏【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洋 
【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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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朱亮 
【当事人-个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朱亮 
【代理律师/律所】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晓丹 
【代理律所】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秀梅;刘璐;孙运秋 
【被告】朱亮 
【本院观点】三上诉人上诉提出,其是刘璐开办的煤炭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与刘璐是借贷关系,其将朱亮信用卡借给刘璐、马秀梅是经过朱亮允许的,并称朱亮在离婚案件中承认
知晓信用卡借给刘璐的公司使用,但从原审卷宗中朱亮、孙运秋的离婚案件庭审笔录看,朱亮并未承认上述内容,而是称其从未直接接触马秀梅,都是通过孙运秋实际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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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三上诉人上诉提出,其是刘璐开办的煤炭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与刘璐是借贷关系,其将朱亮信用卡借给刘璐、马秀梅是经过朱亮允许的,并称朱亮在离婚案件中承认知晓信用卡借给刘璐的公司使用,但从原审卷宗中朱亮、孙运秋的离婚案件庭审笔录看,朱亮并未承认上述内容,而是称其从未直接接触马秀梅,都是通过孙运秋实际使用信用卡。2016年2月22日马秀梅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马秀梅借用朱亮名下的信用卡也是与孙运秋沟通,结合原审时马秀梅所陈述的孙运秋是煤炭公司股东的内容,以及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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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在聊天记录所述的“我要倒卡,你的工行和我的民生”内容,也能印证孙运秋保管、使用朱亮的信用卡,原审判决对孙运秋、刘璐、马秀梅通过借用朱亮的信用卡的方式借款且未清偿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关于拍拍贷是否属于三上诉人对朱亮的借款,在原审时朱亮提供的聊天记录记载,2019年5月15日、16日孙运秋向朱亮提出将拍拍贷借出由其使用,结合马秀梅在原审时对拍拍贷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的自认内容,原审判决判令孙运秋、刘璐、马秀梅予以偿还并无不当。关于孙运秋、刘璐、马秀梅向朱亮借款的金额,三人在上诉状中否认借用了工商银行信用卡,但是,2016年2月22日马秀梅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借用的信用卡中包含工商银行信用卡,并记载了工商银行的卡号、额度、每月的还款日等信息,孙运秋、刘璐、马秀梅均认可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在一、二审过程中又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关于光大银行的借款金额,朱亮主张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光大银行尚欠信用卡费用为72249.81元,马秀梅、刘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其朱亮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刷出10万元,截止至2019年3月尚欠光大银行信用卡102890元,此后偿还了3万元,尚欠7万元,该7万元朱亮自行偿还,偿还之后朱亮又将7万元刷出使用,但是从二上诉人陈述看,显然知晓尚欠朱亮7万余元,无论朱亮是否自行还款,都无法改变二人尚欠朱亮光大毕业实习总结范文
银行信用卡7万余元未还的事实,该金额与朱亮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72249.81元基本吻合,亦与马秀梅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的记载能够相互印证,原审判决予以保护并无不当。关于民生银行信用卡借款金额,朱亮主张孙运秋、刘璐、马秀梅使用其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54276.48元,其自行还款14724元,合计69000.48元,而孙运秋、刘璐、马秀梅在上诉状里写明针对民生银行信用卡分24期共计应还70344元,原审判决保护的金额并未超过三上诉人主张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还款,马秀梅、刘璐提供了孙运秋出具的收据7份以及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还款金额为248450元,孙运秋也提供了2枚借条,但借条、收据内容看均为孙运秋单方面给刘璐、马秀梅出具,没有朱亮的签字且无交付证据加以作证;从收据落款时间看均为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远远早于马秀梅2016年2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时间,无法认定是偿还本案借款,从借条时间和金额上看也无法看出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如孙运秋、刘璐、马秀梅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可以另行解决。马秀梅提出,2019年6月24日刘璐用孙运秋手机向朱亮转款1000元,因孙运秋承认其与朱亮离婚后每月向朱亮付1000元子女抚养费,故该1000元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无法认定是偿还本案借款。2019年2月22日孙运秋向朱亮转款200元,2019年6月14日马秀梅向朱亮款3000元,朱亮承认收到但提出200元是子女抚养
费、3000元是上诉人日常还款,朱亮起诉的是截止至2019年8月的信用卡欠款,故不应扣减,但是,上述两笔款项是上诉人孙运秋、马秀梅分别支付到朱亮的款项,而非直接转入朱亮信用卡中,朱亮也未举证证明在其起诉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当中已经将上述款项扣减完毕,200元的金额也与朱亮、孙运秋离婚案件庭审笔录当中所记载的每月抚养费金额不符,故对于上述共计3200元还款应在欠款总额即236552.68元中予以扣减,扣减之后,三上诉人尚欠朱亮233352.68元。综上所述,孙运秋、刘璐、马秀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时上诉人提供了足以影响还款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依法应予改判。本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被上诉人朱亮借款本金233352.6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朱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上诉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负担2143.56元,由被上诉人朱亮负担3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1元,由上诉人马秀梅、刘璐、孙运秋负担4861.97元,由被上诉人朱亮负担6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2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亮与孙运秋曾是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朱亮的工商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民生银行卡都由孙运秋保管,双方离婚后,孙运秋并返还以上银行卡,并告知将以上银行卡交给刘璐、马秀梅做煤炭生意使用,当时没有欠款记录,卡内的钱刘璐、马秀梅用作资金周转。朱亮的银行卡使用情况如下:朱亮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42xxx28),截止2019年8月16日,欠款金额为:30412.39元;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xxx12,6226870032698897),2019年3月20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光大银行信用卡101900元,2019年3月20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光大银行信用卡990元,还款合计102890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该欠款金额为:72249.81元;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37xxx61),2019年3月16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朱亮的民生银行信用卡2931元,
2019年4月16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民生银行信用卡2931元,2019年5月16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民生银行信用卡3000元,2019年6月17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民生银行信用卡2931元,2019年8月17日朱亮通过建设银行偿还刘璐、马秀梅使用的朱亮民生银行信用卡2931元,以上5笔共偿还14724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该卡欠款金额为:54276.48元。孙运秋拍拍贷借款,朱亮替孙运秋偿还拍拍贷借款情况:2019年6月16日偿还金额1089.86元,2019年7月16日偿还金额1089.86元,逾期1136.87元。2019年7月15日偿还金额740元,2019年8月15日偿还金额740.45元,已偿还3660.17元,截止2019年9月15日欠款1136.87元和704.57元,合计:5501.61元。以上三张银行卡及拍拍贷款截止2019年8月19日,孙运秋、刘璐、马秀梅共用欠款和朱亮偿还款总计280054.29元。2019年3月马秀梅给朱亮转款36000元,2019年6月15日孙运秋给朱亮转款2000元,朱亮收到以上两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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