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莫卓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甜心辣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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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4号。
负责人:陈迪,公民身份号码XXX,该支行行长。 美羊羊唱的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欣艳,公民身份号码XXX,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仙斌,公民身份号码XXX,银行员工。
被告:莫卓伦,*,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橙密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莫卓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需要公告送
达,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本案于同年9月1日公开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欣艳、朱仙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卓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888.88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715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每月最高5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被告莫卓伦向原告申领了牡丹信用卡1张,确认已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并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被告莫卓伦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被告莫卓伦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被告莫卓伦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
款项的,原告将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莫卓伦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莫卓伦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高500元;原告对被告莫卓伦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莫卓伦账户中扣收;被告莫卓伦向原告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原告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合同签订后,被告莫卓伦按约领取了卡号为×××信用卡1张,并从2019年9月6日开始使用。截至2022年4月20日,被告莫卓伦共欠付透支本金49888.88元,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合计7150元。
本院认为:案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莫卓伦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莫卓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莫卓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透支本金49888.88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的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合计715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透支卡本金49888.88元还清日止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收取,最高5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莫卓伦负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莫卓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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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事件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贾菁菁空调的匹是什么意思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轲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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