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强、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新强、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7 
【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6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新强;李国旗 
【当事人】王新强李国旗 
【当事人-个人】王新强李国旗 
【代理律师/律所】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连迎宾 
【代理律所】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2020端午节是几号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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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台风级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新强;李国旗 
【本院观点】该证明能够证明王新强将案涉的尾号为7424的浦发信用卡于2019年1月11日挂失,并补办新的尾号为0254的卡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挂失前一直由李国旗持有使用的
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暖气费标准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焦点问题。上诉人王新强提供有李国旗出具的借卡条以及工商银行业务清单、李国旗提供的还款清单,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确认王新强为李国旗代还工商银行信用卡共计43856.09元的事实。上诉人李国旗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浦发银行信用卡的焦点问题。上诉人王新强在第一次起诉时的陈述内容中涉及其自身是否使用了4万元额度的情形相互矛盾,致使其偿还的147635.92元中是否包含有其偿还自身用卡的款项的事实无法查清,一
审对王新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新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予以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新强、李国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五一劳动节手抄报内容文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4150元,由上诉人王新强负担3253元,由上诉人李国旗负担8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9: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李国旗因需向原告王新强借用工商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并于2017年1月9日给原告王新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用王新强工商银行卡壹拾万园整,浦发银行卡壹拾万零玖佰园整,民生银行卡贰万伍仟园整,三卡共计贰拾贰万伍仟玖佰元整。2017年元月9号李国旗”。被告李国旗在借用原告王新强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期间,因逾期未还款,导致工商银行向原告催收信用卡款。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代被告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款16000元,于2019年6月6日代被告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款4200元,于2019年7月1日代被告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款5000元,于2019年7月27日代被告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款5000元,于
2019年9月7日代被告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款13542.09元和114元,以上共计43856.09元。现原告王新强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国旗偿还借款191492.01元及利息。另查明:1、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李国旗使用了原告王新强出借的尾号为7424的浦发银行信用卡;2、xxx19年1月11日,原告王新强向已出借给被告李国旗使用的尾号为7424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还款41700元;3、原告王新强另办理有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并于2019年1月26日向该信用卡还款45900元,于2019年3月1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0840元,于2019年3月28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0900元,于2019年5月14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0900元,于2019年6月6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1597元,于2019年7月1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1700元,于2019年8月3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0910元,于2019年8月9日向该信用卡还款12305元,于2019年10月8日向该信用卡还款22504元,于2020年2月10日向该信用卡还款39.92元,赵超敏于2019年12月31日向该信用卡还款40元,以上共计147635.92元;4、原告王新强陈述称,出借给被告李国旗的民生银行信用卡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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