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殿权、唐静等刘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殿权、唐静等刘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胖服装【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4 
【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1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英任宝君卢佳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殿权;唐静;刘杨 
【当事人】邹殿权唐静刘杨 
【当事人-个人】邹殿权唐静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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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邹殿权 
【被告】唐静;刘杨 
【本院观点】案涉债务发生于刘杨与邹殿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唐静提交的其与刘杨的记录内容可推定案涉借款用于邹殿权与刘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审判
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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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9 01:11:49 
邹殿权、唐静等刘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民终1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殿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杨。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殿权因与被上诉人唐静、原审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邹殿权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唐静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唐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案涉信用卡款项系刘杨个人债务,邹殿权对刘杨使用唐静信用卡消费不知情。本案系刘杨使用唐静名下信用卡用于消费,二人之间关于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款项20余万元全部是刘杨使用信用卡个人消费产生的,并未用于与邹殿权的家庭共同生活,唐静亦未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根据邹殿权与刘杨之间审计报告,邹殿权自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共向
刘杨转账253.08万元,但刘杨未向邹殿权转款一分钱,邹殿权支付给刘杨的款项足够用于家庭生活,现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刘杨信用卡消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将案涉款项拿给邹殿权用于工地使用,邹殿权对刘杨使用唐静信用卡消费不知情。仅凭刘杨与唐静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刘杨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邹殿权对刘杨与唐静之间借用信用卡一事不知情。该聊天记录产生时间为2019年10月份,是刘杨与唐静借款发生之后,综合分析二人聊天记录,也有可能是刘杨对唐静的推脱之词,不能仅凭刘杨一面之词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与刘杨与唐静200万元借款无关联,唐静仅见过邹殿权一次,也没有邹殿权,在唐静与刘杨聊天记录中也表示“你不让夫知道他不帮你忙你能解决这么多钱的问题吗,这是你能解决吗?”所以唐静明知其与刘杨借款邹殿权事先并不知情,明知涉案金额属于刘杨债务,与邹殿权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邹殿权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唐静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
持。
     刘杨未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唐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刘杨、邹殿权共同偿还借款285,552.48元;2诉讼费用由刘杨、邹殿权承担。诉讼过程中,唐静放弃小贷部分借款34,445.63元的主张。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杨与唐静系朋友关系,刘杨与邹殿权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开始,刘杨开始陆续借用唐静名下信用卡.2020年1月10日,刘杨向唐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静信用卡九张使用。唐静与刘杨、邹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曾作出(2020)吉0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认为,对于刘杨出具的关于信用卡的借条,在其未偿还之前,其与刘杨之间关于借用信用卡的债务数额并未确定,无法形成固定的债务数额,故对唐静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在债务数额确定之后,另行主张权利。现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6月12日,刘杨将借用的信用卡返还唐静,其中,中信银行信用卡未到,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截至2020年6月12日欠款2,228.92元,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8月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55.92元(2,284.84-2,22
跨年发的朋友圈句子8.92),唐静已垫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4日欠款为12,925.47元,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2,139.86元(15,065.33-12,925.47);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12日欠款27,748.56元,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2,914.80元(30,663.36-27,748.56);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5月24日欠款32,258.80元,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6,446.22元(38,705.02-32,258.8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欠款21,389.18元,2020年7月-2021年2月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4,222.48元(25,611.66-21,389.18);交通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欠款45,228元,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月26日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5,522.92元(50,750.92-45,22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7日欠款7,720.07元,2020年6月8日到12月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554.53元(8,274.60-7,720.0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截止到2020年6月14日欠款6,972.04元,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2月2日产生利息、违约金欠款637.51元(7,609.55-6,972.04)。上述8张信用卡2020年6月前共计欠款156,471.04元,2020年6月后至2021年2月唐静诉请中主张的欠付的利息、违约金共计22,494.24元。中信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21年1月欠款72,
142.32元,包括圆梦金贷款部分。上述9家银行信用卡2020年6月后均未实际消费,只继续产生利息和违约金。除工商银行欠款外,其他银行欠款唐静均未向银行偿还,唐静对2021年2月1日后欠付的信用卡利息等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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