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丁尚云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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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文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银平、张东云,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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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尚云,*,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刘利福,*,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遍插茱萸少一人全诗
如何修改wifi密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被告丁尚云、刘利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1346.3元,及截止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32307.68元、违约金3000元,并以本金191346.3元按年利率10.98%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告发卡,被告丁尚云于2016年10月1日申请将信用卡额度提升至66万元用于分期购车,被告刘利福作为共同还款人。由于被告使用信用卡未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二份合同中甲方的签章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三星s7568怎么样
本案移送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
致市长的一封信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泽勇
审判员 常唯一
如何报火警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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