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李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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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朱炎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运高,*,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原告员工。建设银行余额查询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萍,湖南和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私家车使用年限
被告:李威,*,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威(以下简称被告)信
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4791.07元、利息240133.59元、违约金7000元(已计至2022年1月14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工行提供的系统最新数据为准);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时还款,截至2022年1月14日止,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194791.07元、利息240133.59元、违约金7000元,共计441924.66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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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附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下称领用合约),约定了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复利等内容。申请表还附有收费标准,对滞纳金、超限费、
各项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被告持此卡透支后未按时还款,于2017年8月12日开始逾期,根据原告的系统数据记载,被告截至2022年1月14日止,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194791.07元、利息240133.59元、违约金7000元(违约金均产生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共计441924.66元。利息仍在继续计算。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账户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透支款的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未还已经违约,应当立即清偿。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双方当事人在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中约定了滞纳金,并未约定违约金,后来也未补充约定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7
年1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利,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持卡人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持卡人的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将利息(含复利)的上限确定为,总利息不得超过以实际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总额。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相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4791.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实时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总利息不得超过以实时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总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90元,由被告李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新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米锁屏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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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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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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