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郑小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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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茅朝阳,该支行行长。 理学学士学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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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诈app有多牛被告:郑小宝,*,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临海支行)与被告郑小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工商银行临海支行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郑小宝偿还工
商银行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45168.2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2年6月1日利息3433.41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51101.67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工商银行临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到庭参加诉讼,郑小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郑小宝于2012年2月22日向工商银行临海支行申领牡丹贷记卡,并填写了牡丹卡办理申请表,并签字承诺愿意遵守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经工商银行临海支行审核同意,郑小宝领用了卡号为×××的牡丹信用卡一张。《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
金,每期违约金最高为500元人民币。持卡人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行有权从其账户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郑小宝在使用牡丹贷记卡过程中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6月1日,尚欠透支本金45168.26元、利息3433.41元、违约金2500元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化妆品品牌大全郑小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透支本金45168.2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2年6月1日利息3433.41元、违约金2500元,自2022年6月2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郑小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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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阮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杨茜
代书记员    王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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