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罗某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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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住所地文山市普阳路。
负责人:马霄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灿,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清,*,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丘北县。描写山水的诗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以简称工行普阳支行)与被告罗某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普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在线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工行普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某清偿还截止2021年12月18日,所欠牡丹卡(卡号6251********)本金42937.06元,利息40557.34元,违约金3768.3元,共计欠款87262.7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19日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按领用合约、章程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罗某清偿还工行文山普阳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363.14元;3.判令罗某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6日罗某清向工行普阳支行申办牡丹卡,在阅读了工行牡丹卡的相关章程、领用合约以及收费标准的规定后,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并领用了牡丹卡(卡号6251********)。根据前述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最低还款额,还应向工行普阳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并承担工行普阳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罗某清开卡时工行普阳支行告知其还款方式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罗某清开卡后,工行普阳支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罗某清在使用牡丹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经工行普阳支行多次催收仍然拖欠,至今未还。年底本年利润结转
罗某清未答辩。
工行普阳支行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行普阳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罗某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工行普阳支行和罗某清的诉讼主体基本情况。
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等申请材料,证明罗某清自愿向工行普阳支行申请办理了牡丹卡,罗某清在办卡时对工行普阳支行提供的牡丹卡领用合约、牡丹卡章程等办卡材料已经完全知晓,工行普阳支行、罗某清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3.交易流水,证明罗某清使用牡丹卡的情况。
电脑定时关机怎么设置4.余额构成表,证明罗某清牡丹卡欠款情况。
5.催收记录,证明工行普阳支行已多次向罗某清进行催收。
本院认为,工行普阳支行提交的1-5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罗某清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6日,罗某清向工毕业感言怎么写
朱丹资料行普阳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了名字,同意遵守协议、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了信用卡的申请、使用、对账及还款等内容,其中规定:“牡丹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副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共同以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第三条对账及还款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牡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通过甲方预留无法联系到甲方或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乙
方可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cn,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3.牡丹贷记卡条款(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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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3)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欠款。(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5)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第七条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工行普阳支行核准申请向罗某清发放了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罗某清在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激活并使用,但未按照约定还款,截止2021年12月18日,罗某清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2937.06元,利息40557.34元,违约金3768.3元,合计87262.7元。经工行普阳支行多次催收,罗某清仍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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