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元首挂帅打一字【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7.24
【字 号】青政办〔2019〕92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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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9〕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4日
   
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曲线行驶技巧图解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张翰郑爽演过的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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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在同一户口簿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户籍为本省户籍并在城镇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于城市低保政策,其他居民适用于农村低保政策。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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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三)脱贫攻坚期间,农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
    (三)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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