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已于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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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六章 动态管理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爱国名人名言大全第三条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按户施保补差发放原则;坚持统一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对家庭无任何收入,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生活十分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90%--100%的家庭纳入A类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较低,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的生活比较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90%(含)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范围;对家
庭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因暂时困难使生活陷入困境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含)及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100元/月(含)的按100元救助,农牧区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500元/年(含)的按500元救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巴彦淖尔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且长期居住在巴彦淖尔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2.在同一旗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租房居住、连续居住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有人户分离人员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同一旗县区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向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且家庭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可在当地共同享受低保待遇;不在同一旗县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分别向户籍地申请低保;各级低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度。
4.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的,可到原申办地办理续保手续。
5.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低保家庭,按原来享受低保类别(城市或农牧区)享受;如经常在城区居住且在农牧区无土地、草场的,户籍性质改为居民家庭的农牧区低保对象,可重新申请城市低保。
6.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牧区拥有土地草场的,申请农牧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在农牧区没有土地草场且常年居住在城区以城市务工为主要收入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7.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韩庚郑爽勇往直前 重特大疾病病种是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巴政办发[2015]27号)确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
第九条 慢性疾病是指《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40号)中确定的21种慢性病种。
第十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麻辣香锅的家常做法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户口迁移证丢失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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