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各村:
为切实推进我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阳光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依据长政办发〔201X〕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低保救助体系,落实“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 ”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低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救助
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规范、准确、及时。
三、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dnf第二使徒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 3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
鱼片怎么切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表彰大会主持词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债权;
5、其他财产。
(三)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百度会员
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什么叫房产税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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