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此告别“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登场
证券业从此告别“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平评价测试登场
证券业从此告别“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平评价测试登场
陪伴了证券从业者20余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迎来重⼤变⾰。
3⽉17⽇,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证券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细则》”),全⽂共六章五⼗三条。重点从测试分类、测试⽬的、报考条件、成绩管理模式、测试纪律等多⽅⾯进⾏细化。
⾸先,告别了硬性的门槛式从业资格考试,即将推⾏的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将转变为⾮准⼊型测试。按照此前推出的《证券基⾦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从业⼈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部分符合要求⼈员可免试。
其⼆,调整后的⽔平评价测试将“综合考察从业⼈员专业能⼒是否符合⾏业和对应岗位要求”作为测试⽬的。同时测试类型也得以明确,分为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和⾼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两类。其中,⼀般业务⽔平评价测试对应两⼤基础科⽬,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包括:投资银⾏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达到基本要求。
其三,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并设置成绩有效期。同时,为做好新⽼制度的衔接管理,给予已通过考试的⼈员5年过渡期。
天龙八部时装配饰其四,在原来17种违规情形的基础上,再新增四则,并根据违规⾏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其中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
中证协表⽰,《测试实施细则》是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业⾼质量发展新要求。本次征求意见将截⾄4⽉16⽇。
看点⼀:告别20多年从业考试,调整顺应新发展
历经30余年发展变迁,我国资本市场发⽣了显著变化,证券从业⼈员准⼊门槛也在因时⽽变——沿袭20余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调整为⾮准⼊型的专业能⼒⽔平评价测试。
为规范证券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的实施⼯作,评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从业⼈员的专业能⼒,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业⾼质量发展新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律规则,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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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实施细则》共六章五⼗三条,⼤体涵盖证券公司董监⾼及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作
的组织、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责任等主要内容。
协会对本次《测试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做出进⼀步介绍。
协会表⽰,证券业从业⼈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业遴选从业⼈员把住了“⼊门关”,约有100余万⼈进⼊证券⾏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也有⼤批公众通过参加考试,学习掌握了证券法律和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员资格考试为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业进⼊了新的发展时期。协会明确提出,证券从业⼈员管理⽅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相应调整和完善。
看点⼆:更名为“专业能⼒⽔平评价测试”,设两⼤测试科⽬
变更考试名称是本次《测试实施细则》的⼀⼤看点,即由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准⼊型的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同时,测试类型也得以明确,分为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和⾼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两类,这两类考试⼜各含两个⼦类别。
其中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包括⼀般业务⽔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平评价测试;⾼级管理
⼈员⽔平评价测试分为⼀般⾼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和专项⾼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
分为⼀般⾼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和专项⾼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
不同类别的考试各有何侧重?根据《测试实施细则》,⼀般业务⽔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级管理⼈员及从业⼈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平。专项业务⽔平评价测试在此基础上,进⼀步考察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专业能⼒⽔平评价测试等。
⼀般⾼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级管理⼈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项⾼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主要针对拟任合规负责⼈、资信评级机构⾼级管理⼈员等岗位,考察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
既然强调的是⾮准⼊型,那么调整后的专业能⼒⽔平评价测试都考察哪些科⽬?从业⼈员专业能⼒⽔平评价测试中,⼀般业务⽔平评价测试对应两⼤基础科⽬,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包括:投资银⾏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中,⼀般⾼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为证券公司⾼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专项⾼级管理⼈员⽔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则包括合规管理⼈员⽔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级管理⼈员资质测试等。
看点三:测试⽬的更注重专业能⼒
对证券从业⼈员的考察⽬的的调整也是《测试实施细则》中⼀⼤看点,调整前考察的主要标准是从业⼈员的相关基础知
对证券从业⼈员的考察⽬的的调整也是《测试实施细则》中⼀⼤看点,调整前考察的主要标准是从业⼈员的相关基础知识,调整后则更注重其专业能⼒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由此进⼀步丰富了从业⼈员能⼒⽔平的评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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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指出,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员应当品⾏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相应的《测试实施细则》将测试⽬的调整为以考核从业⼈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考察从业⼈员专业能⼒是否符合⾏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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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考试及格线,《测试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即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达到基本要求。
其中,⼀般业务⽔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在⼀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看点四:设置⼀年成绩有效期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员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为引导公众理性“考证”,《测试实施细则》综合过往参考⼈员从业情况和证券⾏业对⼈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平评价类考试,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
具体来看,在报名条件⽅⾯,《测试实施细则》强调,报名参加⼀般业务⽔平评价测试的⼈员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为能⼒,且取得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认可的⼤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或相当于⾼中⽂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的⼈员。
成绩管理制度⽅⾯,《测试实施细则》也作了更具体的安排。
⾸先是对达标标准的界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参考科⽬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般业务⽔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须⼀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其次是成绩有效期的划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取得之⽇起⼀年内有效。⼀般⽔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为⾃“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中,最后⼀科达到基本要求之⽇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平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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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起⼀年。
同时,为做好新⽼制度的衔接管理,《测试实施细则》还给予了已通过考试的⼈员5年过渡期(以此成绩登记为从业⼈员且正在执业的除外),为有意愿进⼊证券⾏业的⽼考⽣保留了⼀定的准备时间。同时,2015年改⾰前相关科⽬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科⽬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看点五:划分四类违规⾏为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测试实施细则》分类细化了违规责任,⼒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
具体来看,根据违规⾏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处理措施。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同时强调,上述违规信息将纳⼊证券⾏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测试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21种,新增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情形为“轻微违规”;新增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情形为“⼀般违规”;新增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以及考⽣在测试过程中由⼯作⼈员协助实施作弊的两种情形为“严重违规”。
看点六:⼏类⼈员可不参加⽔平评价测试
2⽉18⽇,证监会发布《证券基⾦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从业⼈员监督管理办法》,对证券基⾦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从业⼈员的任职和执业⾏为作出具体规范。
《管理办法》表⽰,拟任证券基⾦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级管理⼈员的⼈员,可以参加⾏业协会组织的⽔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法律法规的参考。
更为引⼈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部分满⾜相应条件的⼈员可免试。
根据《管理办法》,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作经历,且从未被⾦融监管部门采取⾏政处罚或者⾏政监管措施,拟任⾼级管理⼈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不参加⾏业协会组织的⽔平评价测试。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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