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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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则》)于2006年12月4日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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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制定《通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务制度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通则》。
2012专升本分数线(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自1993年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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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因此,需要通过修订《通则》,解决以前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四)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五一假期高速公路免费吗2022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为了保证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修订《通则》。
(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确认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投资者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人可依法对公司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但是,原《通则》本身的缺陷,使得投资者的财务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规范。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保护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修订《通则》,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六)实现企业财务制度创新的需要
原《通则》体现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财务决定税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模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日渐强烈的要求。因此,修订《通则》可以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
二、《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共分10章、78条,分别为: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尽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日益多元化,但各类企业在财务管理的实质上具有共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要求企业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因此,《通则》同时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尽可能满足各类法人企业的需求,注意避免“通则不通”的问题。(第2条)
由于金融企业在资产管理、财务运行、财务风险控制、财政监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则》明确了“金融企业除外”。此外,考虑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行具有企业特征,因此,《通则》对其做了“比照适用”的规定。(第2条、第77条)
(二)财务管理体制
《通则》第一章、第二章对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界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责。《通则》规定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投资者、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通则》要求企业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的财务管理体制。(第4条、第5条、第8条)
(三)有关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通则》第三章至第七章对与企业筹资、经营、分配、重组清算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第14条、第22条、第36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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