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3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斌张建清姚红
【审理法官】赵斌张建清姚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12320可以咨询隔离政策吗【当事人】孙雷;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
【当事人】孙雷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
【当事人-个人】孙雷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
一站到底刘也行【代理律师/律所】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lol英雄台词
【代理律师】林星辰张晗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雷;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
【本院观点】私立汇佳学校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经多次与孙雷协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关于劳动合同
关系一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篮球假动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关系一节。私立汇佳学校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截止于2020年3月31日。孙雷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根据私立汇佳学校的人员薛芳与孙雷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私立汇佳学校一直就办理离职手续与孙雷进行沟通,多次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并要求孙雷前往学校办理离职手续。孙雷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表示因为身体的原因无法前往学校,同时表示让私立汇佳学校将相关材料向其发送。据此应认定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此,本院对孙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3月份和4月份工资问题。受疫情影响,私立汇佳学校于2020年3月份支付孙雷1540
元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向其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一节。仲裁裁决私立汇佳学校向孙雷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4975.8元,孙雷一审中认可该项裁决,现其就该项内容提起上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孙雷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私立汇佳学校认可孙雷存在周六日加班16小时且未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私立汇佳学校向孙雷支付加班工资5149.43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年终奖一节。私立汇佳学校主张其与孙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孙雷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照私立汇佳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表示,并根据孙雷在该用人单位中的工作时长进行核算,判决私立汇佳学校支付孙雷2019年年终奖19366.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孙雷、私立汇佳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孙雷、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各负担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36:43
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63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孙雷。
先进党务工作者事迹材料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怀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骏,总督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云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雷与上诉人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以下简称私立汇佳学校)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辰、张晗,上诉人私立汇佳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云苗、薛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依法改判支持孙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2020年4月1日后,双方仍就待岗及解除事宜进行沟通,据此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私立汇佳学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不同意孙雷的上诉请求。
私立汇佳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私立汇佳学校无需向孙雷支付2019年年终奖金。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约定,孙雷入职不满一年,不应当享有年度绩效奖金。
孙雷辩称,不同意私立汇佳学校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
原告诉称 孙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私立汇佳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全额工资55880元;3.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共计2051.72元;4.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周末加班工资共计5632.18元;5.私立汇佳学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私立汇佳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驳回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12872.09元;2.驳回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8022.99元;3.驳回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19366.67元;4.驳回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149.43元;5.驳回孙雷要求私立汇佳学校支付2019年四月份工资差额4975.8元。
安妮海瑟薇 奥斯卡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孙雷于2019年4月22日入职私立汇佳学校,孙雷签署的《入职邀请函》载明:“孙雷出任汇佳教育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培训经理;年度薪资标准为税前336000元,分12个月支付;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1个月工资,该奖金为浮动
部分,其发放取决于当年度学校绩效业绩及当年个人绩效业绩;私立汇佳学校与孙雷签订劳动合同。”私立汇佳学校称因汇佳教育集团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孙雷虽为汇佳教育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培训经理,但与私立汇佳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制定汇佳教育集团各个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工作。孙雷称其担任汇佳教育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培训经理同时担任私立汇佳学校人力资源培训经理,为汇佳教育集团各个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孙雷与私立汇佳学校均认可孙雷的月工资标准为28000元,私立汇佳学校称孙雷的年终奖标准为28000元,但根据《劳动合同书》第24条,入职未满一年不享有年终奖,孙雷需2020年4月才能享受年终奖。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其中第6条规定:“孙雷在私立汇佳学校担任人力资源中心培训经理职位,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责任目标、岗位纪律等,按私立汇佳学校为该岗位制订的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22条规定:“私立汇佳学校为孙雷提供的福利待遇详见本合同附件《员工聘用函》。”第24条规定:“私立汇佳学校有权依据学校教育教学状况、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按考核结果发给孙雷月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工资。在每学年度内,孙雷有以下任一条,则当年不享受奖励工资:(1)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2)当年考核未达标;(3)当年休产假超过80天;(4)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5)发放奖金时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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