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普及、公平与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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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学前教育的全面普及是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普及学前教育对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基础教育阶段的顺利完成、质量提高和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对于家庭生活的和谐幸福,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乃至对于一国或地区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与价值。基于此,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将提高入园率、全面普及学前教育作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致力于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为有需要的儿童供给学前教育服务。
1.明确规定以全面普及作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
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皆旗帜鲜明地提出以全面普及作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使得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普及成为国际性趋势。以OECD组织为例,为3~4岁起的儿童提供普及教育一直是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成员国发展学前教育的核心追求。譬如美国,在《2000年教育战略》开篇即规定:“应保证所有儿童都能接受高质量的适合个体发展需要的学前教育”,明确将全面普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目标之首;又如日本先后制订
教师节家长祝福老师的话简短精辟了三个《幼稚园教育振兴计划》,而“要有计划地发展幼稚园,以促进幼稚园教育的普及与充实”是其始终不变的战略诉求。地区在《教育改革行动方案》中提出“普及幼稚教育”,同样将普及作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日益认识到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亦将促进普及提上日程。如印度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中规定“普及学前教育,使所有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是儿童教育领域所必须达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九个人口大国除尼日利亚外,其余八国均将提高普及率作为学前儿童保育与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墨西哥更是将2010年学前教育普及目标定为100%。综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将全面普及作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甚至提出了具体的普及目标,这为未来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前进道路。
2.以法律政策为保障,以公办机构为主体,以免费、减费或补助为主要路径实施普及战略
在确定全面普及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以后,各国(地区)采取多种战略措施以保障普及目标的有效实现。首先,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法律和政策建设,为普及提供根本保障。美国、英国、法国、巴西、墨西哥、瑞典、匈牙利、地区和澳门特区等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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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或在相关法律中对学前教育普及做出较有针对性和较为细致的规定,并因应普及的需要,及时出台各种学前教育政策,不仅为普及提供了高位阶、强制性与权威性的基本规范,也有效解决了普及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其次,深化办园体制改革,逐渐建立起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的普及模式。例如OECD组织有一半以上国家的公立机构数比例达50%以上,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国家高达80%以上,其中卢森堡、法国、匈牙利等国甚至逼近100%。墨西哥、俄罗斯、古巴、巴西、朝鲜等国同样以公立机构为主体供给学前教育,前三个国家的公立机构比例均高于90%。统计显示,北美、拉美/加勒比海、欧洲80%以上的国家其公立机构在园儿童比例超过50%,甚至更高,这表明国际社会主要是依托公立机构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的。再次,以免费、减费或补助为主要路径实施普及战略。为促进学前教育的全面普及,瑞典、比利时、法国、英国、荷兰、新西兰、中国澳门特区等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墨西哥、巴西、古巴等发展中人口大国将学前教育纳入免费教育范畴;与此同时,丹麦、荷兰、挪威、葡萄牙、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则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进入收费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费减免政策;美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中国港澳台地区等还对儿童或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资助,例如现金补助、税费返还和教育券等,支持适龄儿童选择较正规或质量较好的托幼教育。上述战略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全体幼儿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的普及。
二、推进学前教育公平是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价值追求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学前教育公平是教育起点的公平,公平而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有效地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作为起点公平的学前教育公平,特别关注因城乡与地域差异、经济条件落后、少数种族或民族,以及残疾等所造成的各类弱势幼儿体的学前教育机会与公平问题。与此同时,全民教育运动在普及学前教育时,也明确将工作重点放在保障最困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会和质量上。可以说,保障弱势体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是当今世界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价值追求。
1.明确要求保障弱势儿童享有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
许多国家和地区重视在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中对弱势体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进行明确规定。首先,传统的欧美福利国家希望通过促进弱势体幼儿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而减少儿童贫困,打破代际循环,维护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美国将“保障每个美国儿童都能够获得学前教育”作为全美教育目标之首。法国明确规定弱势幼儿体具有优先受教育权利,即“优先照顾那些处于不利文化、社会地位的儿童,他们的教育可自2岁起开始”。英国更是
在其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中提出要“帮助弱势体家庭的2岁儿童接受每周15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中也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平等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在普及学前教育的过程中将弱势体幼儿作为关注重点,将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作为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手段。如巴西《宪法》和《教育指导方针和基础法》均对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入学与受教育机会人人平等”。印度的《第十一个五年教育发展规划》更是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全纳性增长”的发展理念,即“推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缩小区域、体和性别间的差距”。可见,保障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已成为世界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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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优先原则,多途径扶助弱势儿童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
在推进学前教育公平价值追求的引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坚持优先原则,对弱势儿童进行倾斜性的扶助,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将财政优先投向弱势儿童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从而为发展弱势儿童学前教育奠定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印度和地区等。第二,兴办公立机构并优先向弱势儿童开放。鉴于公立机构在保障弱势儿童受教育机会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韩国、印度和地区
等在弱势地区普设公立园,确保有需要的弱势儿童获得学前教育。不仅如此,约旦和地区等还实行弱势儿童优先入读公立园制度,公立园弱势扶助性质更加凸显。第三,优先为弱势儿童提供免费、减费和有资助的学前教育。在推进免费学前教育的进程中,弱势儿童通常享有优先权,譬如韩国弱势儿童可优先获得免费一年教育;地区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可优先免费进入公立园。与社会强势儿童相比,弱势儿童进入收费机构还可优先获得减、免学费待遇,享有额外或更高金额的学前教育财政资助。第四,依托国家或地区专项行动计划优先发展弱势儿童学前教育,譬如美国的佩里计划与开端计划、英国的确保开端计划、印度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和地区的扶持5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等均属于以弱势儿童为主要受益人的扶助计划。倾斜性学前教育弱势扶助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弱势体幼儿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效地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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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是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
如果说普及学前教育和扶助弱势体是为了给全体幼儿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那么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优质发展则能够保障学前儿童接受具有公平质量的学前
教育,确保学前教育的重要战略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因此,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注重将学前教育的优质发展作为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并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等多种方式予以保障。
1.在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与政策中重视对学前教育质量进行规定
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这一重要目标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战略或政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国在《日托扩展法》、《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等学前教育法律中规定“保证并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刚性的形式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职责等进行了规定。美国素来关注学前教育质量,其《2001—2005战略规划》明确指出,“所有儿童通过接受高质量的和恰当发展的学前教育为进入学校学习做准备”,奥巴马政府也提出要为儿童提供所需的“高质量的早期教育经验”。印度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中亦对普及中的学前教育质量做出要求,明确提出在普及学前教育的同时“使所有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巴西的《国家教育计划》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中也专门针对学前教育质量做出明确规定,如“学前教育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所有孩子都受益。要进一步完善所提供的学前教育服务的质量”,“制定长期的普及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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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质量标准,以此作为学前教育监督、控制和评价的参照,同时也作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等。上述规定可谓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与不懈追求。
2.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
在对学前教育质量进行规定的同时,国际社会也采用了多种策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确保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发展的战略目标。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通过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保障幼儿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和在职培训,以建设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而提升教育质量。相当一部分国家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做出了较为明确和高位的规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如法国)、国家或地方教育公务员(如日本)、公务雇员(如英美)三类。明确的身份为保障幼儿教师社会地位、教师依据合法身份获得法定权利和工资待遇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努力保障并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这对保证幼儿教师安心工作、稳定教师队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的国家由政府保障给予公立幼儿园教师较高水平的工资待遇,譬如日本、法国、古巴等国;美国、德国、巴西、印度等国注重规范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努力提高其工资
水平。英国、德国、巴西、古巴和地区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幼儿教师的福利、退休、保险等各项基本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还对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做出规范,建立了幼儿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以日本为例,日本明确指出,教师既有在职培训的义务,又有接受在职培训的权利,并进一步对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不同教龄教师的进修事宜与教育部门、教育机构等在教师进修中的相关责任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这使得日本在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了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和水平的提高,也使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普及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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