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0节民事诉讼法-当事人(3)-杨秀清...
四、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1.适用情形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公益诉讼)规定: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管辖
(1)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集中管辖:经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没抵押怎样贷款3.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的范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2)显失公平、合理的请求: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权主张无效;
(3)预防性费用请求: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被告承担;
(4)合理费用请求: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4.证据规定
(1)自认事实的限制: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2)消费者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私益诉讼中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特殊程序规定
(1)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保全证据。
立春有哪些传统风俗(2)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主张权利。
(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节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含义: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二)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独立之诉: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
(三)考点提示
(1)以起诉的方式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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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诉讼后,有权申请撤诉,且撤诉后可以再起诉;
(3)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4)可以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
(5)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6)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不得因本诉原告撤回本诉而直接裁定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或者直接判决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此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需重新起诉,其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经典例题】
1.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1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2.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
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2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1【答案】AD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1.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2.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人;
3.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三)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1.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
2.撤销权诉讼中的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四)参诉地位:原被告之外独立的当事人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解释第82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解释第82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五)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经典例题】
1.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3/80)3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2.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8)4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自行车品牌土拨鼠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条件
1.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前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解释第295条)
3.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解释第295条)
4.法定期间: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5.法定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点
第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三)当事人什么是商业贿赂
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解释》第298条)
(四)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民诉解释》第297条:(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约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
3【答案】BC
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五)撤销之诉的效力
第29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六)审理
第294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七)法院对撤销之诉的处理
第300条:1款: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2款: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3款: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八)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1)第301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302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九)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第303条:1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例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1)5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银行贷款利率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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