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当事人请求,依附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表现出程序制度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2. 诉
从表现形式来看,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从实质内容来看,诉是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诉的要素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理由,可依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3. 诉权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它是源于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由原被告双方平等地享有。诉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 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的设置是为了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服务于当事人诉权,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民事审判权包括诉讼指挥权、特定事项的处分权及案件裁判权。
关于教师节的板报5. 独任制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是审判组织形式的一种。它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适用于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于一审程序。只有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才能担任独任审判人员。
6. 陪审制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委派其参与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
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陪审制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对司法资源的补充,但在我国尚存诸多问题。
7.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形式予以判决的法律关系。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区别于标的物——后者是这一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8.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它是在肯定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前提下而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且受到法律限制。
9. 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关联词语
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三种法定情形: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0.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它分为向公众公开与向社会公开。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宣判时也必须公开。我国民诉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11. 主管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民事诉讼中,主管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
国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因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的部分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以及民诉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12.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通过法院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适用于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均属裁定管辖。
13.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体现了案件审理的正当性。管辖权异议一般由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答辩期满后诉讼标的额增加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除外。
14.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特定的某一具体案件中与该特定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是起诉的实质要件。除利害关系人之外,民事权利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股东代表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也可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15.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做出合一判决的诉讼。它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基于主体为多数人的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执时的客观需要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的应由法院追加。
16.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特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
动。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
17. 无独三
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即第三人虽不牵涉所争议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但与当事人某一方存在实体法律关系,且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有直接影响。一旦与第三人有关系的那方当事人败诉,极有可能将责任转移给第三人(参加之诉的被告)。
好玩网络游戏排行榜18. 保全
保全制度是为了消除某些主客观因素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确保诉讼的顺畅进行,以及判决的执行而设计的制度。由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制度构成。
分别通过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责令当事人为或禁止为一定的行为、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来达成各自制度中保全的目的。
19.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被称为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裁判者对事实存在与否做出判断时所要达到的认识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20. 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法律文书叫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行为。送达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其诉讼行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下冰雹车子砸坏了保险有赔吗
21. 拘传
拘传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然后填写拘传票,拘传前需要说明拒不到庭之后果,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
22. 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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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诉讼费用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和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狭义的诉讼费用,仅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我国采狭义说,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属于交纳的费用,而其他费用,属于当事人支出的费用。
教师节的贺卡怎么做?23.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它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属于审判制度。它是为了维持法庭秩序,保证法庭审理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项保障性制度。法院仅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内的案件,在事实应经查清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
24. 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满足民诉法规定的造成诉讼中止之情形时,法院需依法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客观障碍消除即恢复诉讼程序,不取决于当事人和法院的主观意志,但启动需通过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法主动行使职权。恢复后,中止诉讼的裁定自动失效,中止前的一切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25.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是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赋予确认书具有执行力的制度,属于非讼程序。其建立的目的在于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根据民诉法规定,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实质基础,要求经过正当程序,且必须通过司法审查。驳回申请需作出裁定。
26. 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的作出,意味着票据与票据权利相分离。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人民法院
驳回,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判决内容应当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
27. 支付令
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依督促程序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仅依债权人的主张,径行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
28. 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中的民事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处分行为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阻断原执行根据的执行力。执行和解只产生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无法对抗法院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执行根据的效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9. 既判力
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在法律上的确定力。就当事人而言,是指判决确定的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已成定局,只能依判决行事,不得再以已确认标的提起诉讼或上诉。就法院而言,应当驳回当事人以生效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而提起的新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生效判决自行改变;如果其他诉讼涉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内容相反的判决。
30.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审诉讼程序。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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