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骏、段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骏、段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云民终302号 
【审理程序】元宵吃什么二审 
【审理法官】马艳玲杨聪张萍 
【审理法官】马艳玲杨聪张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骏;段司明;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董骏段司明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骏段司明 
【当事人-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明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侯云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盘朝云云南庄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明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侯云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盘朝云云南庄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玉明侯云健盘朝云 
春节拜年短信【代理律所】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云南庄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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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宠物小精灵动画片董骏 
【被告】段司明;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银行流水已经明确记载2013年4月15日,郝恕账户向时某账户转账20万元,2013年5月24日,董晓雷账户向时某账户转账20万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段司明主张款项不应计入已还款,而是介绍费的问题,本院在后文争议焦点评述。第一,段司明依据五份借款合同,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五个诉讼。虽然摘要部分是拼音“lixi",但因董骏不能抗辩主张“lixi"是“利息"拼音以外的其他词汇的拼音,故该拼音应该指向的是“利息"。段司明和董骏之间诉讼的5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率为月息四分。董骏的部分还款中有“利息"的表述,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系哪一笔借款的利息,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双方之间并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副区长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案涉借款已经清偿完毕,故董骏主张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案涉的五个诉讼本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期间,一审法院依据董骏的申请,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段司明提交的十份《借款合同》(其中每笔借款均有两个《借款合同》,第二份《借款合同》系第一份《借款合同》的展期合同,展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五份《借条》、五份《股东决议》中落款处“董骏"的签名以及有“董骏"签名字迹处红指印是否董骏所留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上述共二十份检材上“董骏"签名字迹是董骏亲笔所写,借期为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的1240万元的《借条》上“董骏"签名字迹处红指印是董骏所留,五笔借款展期《借款合同》上“董骏"签名字迹处红指印不是董骏所留。鉴定费董骏预交9万元。本院认为,上述鉴定董骏系为否认借贷关系而申请鉴定,虽然其中的展期合同被之后的重新鉴定所否定,但董骏之后认可了借贷关系成立,故该笔鉴定费由董骏承担。  本案发回重审后,经董骏申请,一审法院另行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段司明提交的5笔借款的展期《借款合同》中董骏签字及按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各检材“董骏"的签名均不是董骏本人书写形成。2.各检材“董骏"的红压名手印不是董骏本人捺印形成。鉴定费
董骏预交了4万元。本院认为,因展期合同不应采信,故该笔鉴定费应由段司明承担。  此外,因两次鉴定均是针对五个诉讼5笔借款,并未对五个案件的鉴定费用进行区分,故本院统一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其他四个诉讼4笔借款中不再另行就鉴定费进行分摊。  综上所述,董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并予以改判。一审对于已付款的确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段司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段司明负担,鉴定费140000元,由董骏负担90000元,由段司明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55元,由段司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21:04:42 
董骏、段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民终3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朝云,云南庄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融苑某某某某202。
     法定代表人:陈飞龙,执行董事。
晋江好文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骏因与被上诉人段司明、原审被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云民终63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0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董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董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侯云健,被上诉人段司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朝云、洪一丹,原审被告中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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