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张在在与赵海涛赵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19)内01民终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巴特尔仓何建军蔡世杰
王者荣耀新英雄澜【审理法官】巴特尔仓何建军蔡世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东;张在在;赵海涛;赵刚强
【当事人】杨东张在在赵海涛赵刚强
【当事人-个人】杨东张在在赵海涛赵刚强
【代理律师/律所】杨彦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彦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彦
【代理律所】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东;张在在
【被告】赵海涛;赵刚强
仗组词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海涛、赵刚强共同支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及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叛逆者剧情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海涛、赵刚强共同支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及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该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2014年11月27日赵刚强向张在在出具《欠条》确认了未支付价款数额,并且约定了利息。赵海涛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28日签字确认更进一步证明赵海涛、赵刚强应支付杨东、张在在价款数额35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105000价款的前提下,赵海涛、赵刚强
欠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赵海涛、赵刚强支付杨东、张在在相应的劳务报酬正确。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2014年11月27日赵刚强向张在在出具《欠条》确认了利息的时间,故2014年11月27日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利息应以赵刚强确认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按年利率24%计算。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杨东、张在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25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赵海涛、赵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及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为“赵海涛、赵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及自2014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赵海涛、赵刚强共同负担2407
在excel中如何输入身份证号元,由杨东、张在在自行负担1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8元,由赵海涛、赵刚强共同负担4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03: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内蒙古蒙高力牧业有限公司在××区的牧场建牛棚,内蒙古蒙高力牧业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赵海涛、赵刚强。之后,赵海涛、赵刚强将所建牛棚的墙体砌砖劳务部分发包给杨东、张在在。杨东、张在在于2013年底完成砌砖劳务。2014年11月27日,赵刚强在“欠条”上签署名字,确认“欠张在在砌砖款33万元,月息4分,2017年3月27日还。”2015年12月18日,赵海涛在该“欠条”上签字承诺“核实后结账”。2016年1月,杨东书写一份说明,内容为“杨东、张再再(张在在)与赵海涛、赵刚强、张员外砌砖总造价约35万,已付4万剩余未支付涉及20名工人,2013年9月5日开工至12月15日完工”。2016年1月28日,赵海涛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之后,赵海涛、赵刚强用酒折抵劳务费35000元,现金还款3万元,以上共计支付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杨东、张在在依约完成砌砖劳务之后,赵海涛、赵刚强应当按确认价款支付劳务费用。2014年11月27日,赵刚强在“
欠条”上签字确认“欠砌砖款33万元,月息4分”,该承诺对赵海涛亦发生法律效力。现赵海涛以“数额需要再核对”为由提出抗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该院不予采信。对于利息,月息4分等同于年利率48%,已超出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杨东、张在在以月息2%(即年利率24%)主张利息,该院亦予以准许。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赵海涛、赵刚强最早确认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之后又陆续支付105000元的劳务费,其利息应当分阶段计算。但杨东、张在在未举证证明具体支付时间,因此利息应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赵刚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应诉、质证、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海涛、赵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东、张在在劳务费225000元及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126元(杨东、张在在已预交),由赵海涛、赵刚强共同负担2407元,由杨东、张在在自行负担171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东、张在在上诉请求:1、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25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未支持杨东、张在在原审主张欠付劳务费从2014年3月
28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238500元)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海涛、赵刚强承担。事实与理由:杨东、张在在为赵海涛、赵刚强承包工程墙体砌砖2013年9月5日砌砖劳务费33万元赵海涛、赵刚强承诺于2013年3月27日还款约定欠款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并为杨东、张在在出具欠条一支。此后赵海涛、赵刚强陆续向杨东、张在在用现金付账和用酒折抵劳务费共计10500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以杨东、张在在未举证证明具体支付时间为由判决利息从主张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杨东、张在在在起诉时未对已支付部分主张计算利息但杨东、张在在主张的欠付劳务费225000元从欠条形成之日一直至今以225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没有错误后期支付部分未主张利息是杨东、张在在的权利可以放弃不影响就未支付部分主张利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利息部分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综上所述,杨东、张在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东张在在与赵海涛赵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民终2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经典谍战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在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
端敬皇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刚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东、张在在因与被上诉人赵海涛、赵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