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刘尊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甘玉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晓;刘尊涛;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
【当事人】李晓刘尊涛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
【当事人-个人】李晓刘尊涛
【当事人-公司】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
【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李思鹏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泰安特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李思鹏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立夫李思鹏
【代理律所】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晓
【被告】你的酒馆对我打了刘尊涛;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二审双方诉争焦点为,李晓上诉主张的宋慧彩、刘明超支付给刘尊涛款项,应否认定为已支付给刘尊涛的劳务费。
横坐标【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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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2021)鲁0285民初2845号李晓诉刘尊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关于物业费部分,李晓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支付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二审双方诉争焦点为,李晓上诉主张的宋慧彩、刘明超支付给刘尊涛款项,应否认定为已支付给刘尊涛的劳务费。2020年9月30日,宋慧彩转账给刘尊涛的2000元,刘尊涛主张系给付的物业费,2020年12月1日,刘明超转账给刘尊涛的5000元,刘尊涛主张系借款,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且该两笔转账均非李晓转账给刘尊涛,宋慧彩、刘明超亦未到庭就该两笔款项的性质作出说明,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系由李晓支付刘尊涛的劳务费,双方就此产生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一审法院依
据李晓在(2021)鲁0285民初2845号案件中的陈述,在本案一审判决中认定该2000元系给付的物业费,与(2021)鲁0285民初2845号判决未对李晓主张的物业费给付事实予以认定相矛盾,该款项是否认定为物业费亦非认定本案事实所必需,一审法院该认定不当,本院对该认定事实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李晓给付刘尊涛劳务费124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的判决结果,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肝火旺的调理【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上诉人李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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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9月25日,李晓与刘尊涛达成口头协议,雇佣刘尊涛到李晓筹备开办中的领航幼儿园工作,刘尊涛主要从事安装、门卫等工作。因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于工资及工作时间产生争议。刘尊涛称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但
未能提交书面协议、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李晓在庭审中自认刘尊涛月工资为4000元。诉讼期间,刘尊涛提交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其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2021年1月10日。 李晓称已支付刘尊涛工资9000元,提交转账凭证三张:2021年1月10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该单据中载明“李总预支工资付生活费”,刘尊涛亦认可系支付生活费;2020年9月30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刘尊涛主张系李晓交付的物业费,李晓曾因租赁房屋与刘尊涛发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鲁0285民初2845号,李晓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陈述物业费2000元;2020年12月1日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双方对该笔转账用途有异议,刘尊涛称系借款,李晓称该笔转账系支付工资,但未提供其他佐证。 领航幼儿园正在办理注册登记,正在筹备,李晓为该园筹备实际行为人。 诉讼过程中,刘尊涛自愿放弃要求李晓、领航幼儿园支付刘尊涛因从事劳务活动致人受伤赔偿的医疗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尊涛与李晓口头达成劳务协议,由刘尊涛为李晓筹办的领航幼儿园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享有权利。领航幼儿园尚未注册登记,李晓即以该幼儿园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由李晓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刘尊涛的月工资金额:刘尊涛不能提供书面协议、银行流
水等有效证据证明约定的工资金额,但李晓自认每月4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刘尊涛离职时间:刘尊涛提交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手机视频等证据可证明刘尊涛2021年1月10日离职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李晓是否已支付部分工资:2021年1月10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明确系“李总预支工资付生活费”,刘尊涛亦认可生活费,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20年9月30日支付宝转账,根据李晓在(2021)鲁0285民初284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为物业费;2020年12月1日支付转账,李晓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转账系工资发放,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综上,刘尊涛每月工资可以认定为4000元,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1月10日工资总额为14400元(4000元/月÷30天×108天),扣除李晓已付2000元,李晓应支付刘尊涛劳务费12400元,并负担自2021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领航幼儿园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刘尊涛要求其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李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尊涛劳务费12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刘尊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亲节是几月几日2020【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尊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依据事实认定李晓在2020年09月30日委托宋慧彩支付给刘尊涛的2000元为工资和2020年12月01日委托刘明超支付给刘尊涛的5000元为工资是错误的。2020年09月30日李晓委托宋慧彩支付给刘尊涛的2000元应认定为工资,而一审判决以李晓曾主张为物业费为由,不予认定工资,但在(2021)鲁0285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中不予支持为物业费,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认定为是支付给刘尊涛的2000元工资。2020年12月01日李晓委托刘明超支付给刘尊涛的5000元,虽未表明用途,但在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前提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认定为支付给被刘尊涛的个人工资。综上所述:基于李晓实际支付7000元和刘尊涛确已获利7000元的情况考虑,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李晓支付的7000元为被上诉刘尊涛的个人工资。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晓、刘尊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10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鹏,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尊涛。
原审被告: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
负责人:李晓。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晓因与被上诉人刘尊涛、原审被告领航贝贝幼儿园(莱西园)(以下简称领航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
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和事实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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