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lol新手玩什么英雄【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2036号 
男衣服的穿配法【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东辉冯慧芳马清华 
【审理法官】郭东辉冯慧芳马清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富发;李兆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 
【当事人】高富发李兆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富发李兆华 
【当事人-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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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王兴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李赛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波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王兴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李赛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海波刘海波李赛 
【代理律所】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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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富发  会计实习报告模板
【被告】李兆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项目分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高富发向李兆华借款时系第九公司负责人,其明知淄建集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己筹集资金的规定,仍然违反公司规定以其系第九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代表第九公司向李兆华借款,使李兆华误以为该出借款项系第九公司所借并用于在建工程,因此,高富发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筹借款项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应当返还李兆华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14日,淄建集团下发
鲁淄集发【2017】11号文件《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3项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己筹集资金",“确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临时借款的,书面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集团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工程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较好的单位,由借款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可适当调节集团内部资金流向,优化资金结构,从根本上杜绝私自筹集资金的现象"。2019年3月7日,高富发因第九公司龙口污水项目缺乏资金,未经淄建集团审批即向李兆华借款60万元,当日李兆华向高富发农业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3月8日高富发将该50万元连同其他款项向登祥实业的监事周少卿账户转款80万元,同日登祥实业为淄建集团出具了80万元钢材款的收款收据,并于3月14日为淄建集团出具螺纹钢增值税发票,以上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均已计入淄建集团财务账目。2020年3月10日高富发出具说明追认李兆华60万元的借款中有10万通过现金支付,但淄建集团、第九公司均不予认可。另查明,高富发自认上述借款未经淄建集团审批。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富发向李兆华借款时系第九公司负责人,其明知淄建集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己筹集资金的规定,仍然违反公司规定以其系第九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代表第九公司向李兆华借款,使李兆华误以为该出借款项系第九公司所借并用于在建
工程,因此,高富发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筹借款项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应当返还李兆华的借款。银行转账流水载明李兆华出借的50万元由高富发连同其他款项一并转入登祥实业,共支付钢筋款80万元,该80万元的钢筋款登祥实业已向淄建集团出具收款收据和增值税发票,淄建集团已经记入公司账目并与登祥实业结算完毕。因此,虽然案涉借条系高富发私自违反公司规定所签,但该笔借款系用于淄建集团承建项目的钢筋款,借款的直接受益人为淄建集团,淄建集团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银行转账流水显示李兆华向高富发转款50万元,本院予以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对于高富发后来补充的10万元现金借款的说明,高富发和李兆华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借款利息,李兆华主张按照本金年息24%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16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利息应为122630元【50万元×(24%/365天)×373天】。一审未认定借款的最终受益人淄建集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淄建集团、第九公司主张高富发的借贷行为与单位无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高富发以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抗辩其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侵犯了淄建集团对工程款项的企业自主管理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富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高富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兆华保全担保费1001元";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李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高富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兆华借款50万元及利息122630元,共计622630元;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李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96元,减半收取5648元,保全费4370元,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6元,由高富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9:52:29 
【一审法院查明】怎么卸载360杀毒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7日,高富发向李兆华借款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因九公司龙口污水项目业主资金不及时到位,导致材料无法进场,现场无法正常
施工,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由九公司高富发向李兆华借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购买钢筋。借款时间为半年,利息按月2%计取,如到期还不上利息按月3%计取。借款单位:山东淄建集团第九项目分公司借款人:高富发借款时间:2019年3月7日"。李兆华将50万元款项汇入高富发账户,另支付现金10万元给高富发。借款到期后,李兆华向高富发主张,高富发拒不支付,李兆华诉至法院,遂引发此案。另查明,高富发原系第九公司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富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淄建集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具备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但具有代理的权利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等要件。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借贷关系发生时,高富发系第九公司负责人,其对外从事与所管理工程有关的交易,即属于项目负责人职权范围的事项,但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超出了其作为第九公司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且李兆华提交的高富发出具的借条至多形成高富发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不足证明高富发的借款系职务行为,李兆华未尽到合理
的注意义务,故无法认定高富发的借贷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淄建集团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证据不足,淄建集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九公司系淄建集团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兆华关于利息的诉请,因其与高富发有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兆华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请,因该费用系李兆华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属李兆华的损失部分,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高富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兆华借款60万元及利息149600元,共计749600元;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高富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兆华保全担保费1001元;三、驳回李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6元,减半收取5648元,保全费4370元,由高富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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