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医院、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凤台县人民医院、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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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789号 
【审理程序】男宝宝取名字大全二审 
【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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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凤台县人民医院;李小倩 
【当事人】凤台县人民医院李小倩 
【当事人-个人】李小倩 
【当事人-公司】凤台县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王明清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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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新王明清 
【代理律所】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凤台县人民医院 
【被告】李小倩 
【本院观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是李小倩、凤台县医院共同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材料送检前经过双方的质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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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针对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李小倩因凤台县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子宫切除的后果,医院承担85%的责任参与度,结合李小倩承受痛苦的长期性及医院的责任承担能力,一审判决支持李小倩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凤台县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元,由凤台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6: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17日,李小倩因分娩在凤台县医院妇产科住院,顺娩出一名男婴之后,由于处置措施不当导致李小倩阴道流血,探查发现子宫内翻,子宫下段收缩欠佳,经子宫复位术,复位失败并且病情进一步恶化,当天转新华医院。新华医院经予以:“经腹全子宫切除术”后,李小倩于2021年2月25日出院。李小倩
认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谨慎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服务,但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及高度注意义务等造成李小倩子宫全切,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给李小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李小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李小倩的母亲叫李某某1人,务农,生育李小倩姊妹三人。李小倩的长子刘某某1出生于2017年9月27日、次子刘某某想出生于2021年2月17日。    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10日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凤台县医院和新华医院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东南司鉴中心〔2021〕医损鉴字20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对患者李小倩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李小倩子宫内翻、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主要为宜。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在对患者李小倩的诊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与其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2.患者李小倩目前的损害后果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3.患者李小倩的误工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    一审法院对李小倩的各赔偿项目及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李小倩提供的票据,医疗费金额为14832.8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李小倩住院8天,确定伙食费为8天×30元/天=240元。    3.护理费:李小倩没有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根
据其伤情及鉴定意见,其主张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具体为154.94元/天×60天=9296.4元。    4.交通费:根据李小倩住院时间和转院情况,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    5.营养费:根据李小倩的伤情,确定营养费为30元/天×60天=1800元。    6.误工费:李小倩主张按照100元/天×90天=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7.伤残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为39442元/年×20年×40%=315536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李小倩的伤残程度,结合其母亲李远玉的身份、年龄以及并未提供有关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证据,对该部分不予支持;其子女部分认定为22683元/年×(18-3)年÷2人×20%+22683元/年×18年÷2人×20%=74853.9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李小倩伤残情况,其主张3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10.鉴定费:27580元有发票为据予以认定。    李小倩的上述经济损失合计486139.16元。 
【一审法院认为】装修合同范本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中对凤台县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1.患者分娩后发生子宫内翻,考虑主要与凤台县医院第三产程操作不当及患者系经产妇、子宫松弛、子宫张力低相关,该院存在过错。2.患者发生子宫内翻后,凤台县医院予手法复位及官腔填塞官纱。但血压仍不稳定,结合2月17日16:57:43彩超检查报告单,患者
官腔内可扫见不规则低回声区;根据新华医院手术记录记载,“术中见子宫表面灰白,底部向宫腔内陷入,表面呈鞍状”,凤台县医院宫腔填塞纱布效果欠佳,存在过错。3.患者发生子宫内翻、严重产后出血、XXX等危重情况下,凤台县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到位,始终由主治医生主诊并主持抢救过程欠妥,转院前对病人病情评估不足,存在过错。4.凤台县医院在履行知情、电话会诊后未及时在病历上补记,存在不足。医方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子宫内翻、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外患者发生子宫内翻亦与自身系经产妇、子宫松弛、子宫张力低相关,故综合认为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以主要为宜。综上,凤台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对其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参与度由本院根据凤台县医院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及对李小倩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85%,因此凤台县医院应当赔偿李小倩的各项损失为486139.16元×85%=413218.3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凤台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小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32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
李小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6元,由李小倩负担2006元、凤台县人民医院负担7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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