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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第一天上班自我介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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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2.08.23 
【案件字号】(2022)陕01民终8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居文 
【审理法官】唐居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让利 
【当事人】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让利 
【当事人-个人】赵让利 
【当事人-公司】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宋思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峰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张凤斌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宋思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峰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张凤斌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早安七月心语王华宋思成高峰张凤斌杜联盟 
【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让利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赵让利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万邦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华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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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就案涉工程一审法院作出(2019)陕011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判令万邦公司向华腾公司支付工程款11300378.6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赵让利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万邦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华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义务的人,既可能是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也可能是对建设工程部分进行施工的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本案中,赵让利与万邦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其也并未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但其作为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人,应当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对于赵让利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万邦公司作为发包人,其欠付华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11300378.6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并判令万邦公司向华腾公司支付,本案中,万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赵让利承担付款责任后,该款项可以在其对华腾公司的欠付款中予以扣减,一审法院认定万邦公司在欠付华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万邦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8元,由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78元,应收25元,由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053元退还西安华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08: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赵让利与华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华腾公司将承建的西安市XX村XX城改项目左岸骏景5某、9某楼砌体、抹灰、地面、屋面等分项工程承包给赵让利施工,并约定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查明,万邦公司欠付华腾公司工程款为11300378.6元。审理中,赵让利称其与华腾公司经协商后劳务费按照110万元结算,扣除已付款31万元,剩余79万元未付,同时明确其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以7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止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45622.50元。华腾公司对未支付赵让利劳务费的金额及其利息无异议。万邦公司称赵让利为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向华腾公司主张劳务费用。因华腾公司不同意,致本案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让利与华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万邦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万邦公司欠付华腾公司工程款,因此赵让利主张万邦公司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华腾公司逾期不支付劳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华腾公司应向赵让利支付劳务费为79万元和利息,故赵让利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华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让利劳务费79万元;二、华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让利利息(利息以7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万邦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8元(赵让利已预交),由华腾公司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给付赵让利万邦公司对上述费用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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