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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曼子、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318号 
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晓程婧马光祥 
【审理法官】蔡晓程婧马光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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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涂曼子;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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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涂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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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余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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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芈振华余婷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涂曼子 
【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一、双方陈述,涂曼子为博林金谷小区A11栋1604房业主,建筑面积125.31平方米,自2018年2月至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涂曼子提供照片,拟证明万科物业公司未对其所在A11栋负一楼消防栓进行维护;涂曼子家靠近客厅的阳台墙面自2018年开始漏水,不清楚漏水原因,涂曼子于2018年、2019年多次向万科物业公司反映过该问题,到目前为止,问题没有解决。万科物业公司对A11栋负一楼消防栓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证明2020年11月1日此消防栓的玻璃门破损,且不能代表此消防栓内无水无法正常使用。对阳台漏水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万科物业公司已对此
进行协调处理。为此,万科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报告、安全线条日常管理概括、施工作业过程验证记录表、锦旗、感谢您一路相伴、截图等为证,截图为万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涂曼子沟通记录,万科物业公司已到涂曼子家了解情况,与涂曼子家楼上住户沟通处理漏水事宜,楼上业主等事项。涂曼子对质证认为,物业服务报告、安全线条日常管理概括、施工作业过程验证记录表、锦旗、感谢您一路相伴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记录,并没有彻底解决阳台漏水问题,后新换的管家不了解之前的情况。对前述证据,本院综合案情后再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涂曼子作为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涂曼子主张楼上漏水的问题。经查,万科物业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涂曼子沟通记录的截图,可以证明万科物业公司已到涂曼子家了解情况,与涂曼子家楼上住户沟通处理漏水事宜。万科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其职责,如涂曼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其造成了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涂曼子应当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涂曼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涂曼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18: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博林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至委托方、甲方,与万科物业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博林金谷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公司为博林金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物业管理费,住宅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按1.5元一平方米每月、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按1.8元一平方米每月;公寓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按1.6元一平方米每月、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按1.9元一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万科物业公司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费,在所交月份的1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与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约定。 
端午节唯美句子【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万科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涂曼子作为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之义务。如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涂曼子可另谋途径及时主张权利,而非简单拒交物业服务费。故,涂曼子应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61.60元(125.31㎡×1.5元×11.5个月)、2019年1月16日至暂计算2020年11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4962.27元(125.31㎡×1.8元×22个月),合计7123.87元;后续物业费,尚未实际产生,万科物业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对违约金,综合本案案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涂曼子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一直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2013年向物业公司反映1704房业主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了上诉人的采光权,要求物业公司处理。被上诉人接手湖南中物业管理以来,不但未解决违章搭建问题,加之楼道放置一个垃圾桶、消防箱坏损未修等因素,被上诉人应当降低物业服务费。    综上所述,涂曼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涂曼子、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喜同喜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93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曼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太和镇大源村黄庄南路38号3楼东。
     法定代表人:聂金伟,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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