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燕、徐巧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刀剑封魔录任务攻略【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仙剑奇侠传3全部歌曲【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33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健陈育生叶小铭
【审理法官】林健陈育生叶小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徐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艺芬
【当事人】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徐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艺芬
【当事人-个人】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徐宏鹏陈艺芬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志勇陈彩玲江凯雄熊彩霞周霖蔚
【代理律所】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徐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被告】陈艺芬
【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宏鹏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共同诉讼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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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俄罗斯签证另查明,徐丽卿与徐进平系夫妻关系,生育二个女儿【长女徐巧娜(1989年9
月13日出生)、次女徐巧燕(1992年9月12日出生)】。2020年9月23日,徐丽卿的户籍从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上坂村中楼26号迁入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5号融信翠湖11幢1单元1102室(户主徐巧燕)。徐丽卿的父母双亲均已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宏鹏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人保漳州市分公司,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故人保漳州市分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陈艺芬对本事故发生无过错。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徐丽卿户籍从农村迁移到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5号融信翠湖11幢1单元1102室(户主徐巧燕),其可以认定为城镇居民,故赔偿项目按福建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上诉提出一审确定营养费偏低,应以医疗费的10%计算、人保漳州市分公司上诉提出营养费偏高、不合理的问题,经查,一审根据本地审判实践,确定营养为医疗费的5%计算并无不当。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提出一审不采纳残疾器具费7868元和生活日用品费用16525元的费用不当的理由,根据徐丽卿的实际病情,应考虑到徐丽卿不可能使用残疾器具和生活日用品费用高达16525元,故二审不予采纳。徐宏鹏、人保漳州市分公司均上诉提出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的理由,如上所述,理由不
能成立。徐宏鹏主张遗漏徐丽卿的儿子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人保漳州市分公司上诉提出护理费标准应按城镇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修理与其他服务业标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办理丧葬期间交通、误工费3000元问题,因该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一审再次确定办理丧葬期间交通、误工费,缺乏依据,人保漳州市分公司对此上诉有理由,应予纠正。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上诉部分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及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徐宏鹏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部分结果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徐宏鹏应赔偿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损失120184.93元; 四、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返还徐宏鹏垫付款126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相抵扣后,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徐宏鹏垫付款余额5815.07元。 五、驳回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488元,减半收
取8244元,由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负担580元,徐宏鹏负担7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9.4元,由徐进平、徐巧娜、徐巧燕负担1163.75元,徐宏鹏负担2763.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1005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38:22
行程码带星号怎么取消【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10日9时30分许,徐宏鹏驾驶闽E73M93号小型轿车沿515县道自324国道方向往洋奎村方向行驶至程溪镇官园村412号路段时,部分右侧车身驶出道路右侧路外,与其右前方向由徐丽卿驾驶停于右侧路外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丽卿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徐宏鹏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徐丽卿在本事故中无责任。徐丽卿受伤被送往漳州市医院住院,共152天,花费医疗费用计595142.52元。经入院诊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特特重型、双侧额颞叶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脑水肿、脑疝;2、吸入性肺炎;……。2020年9月9日,徐丽卿出院记录载明,出院时情况:今患者仍昏迷状态,无发热,无恶心等。出院医嘱:门诊随诊,继续加强康复,加强休息、营养护理
、功能锻炼等。2020年10月5日徐丽卿死亡,2020年10月6日,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意见:徐丽卿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伤情迁延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诉讼中,人保漳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对徐丽卿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时花费的医疗费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进行鉴定。2021年5月24日,徐巧燕、徐巧娜、徐进平申请对徐丽卿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时所需的护理人数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21年5月25日,徐宏鹏、陈艺芬申请对徐丽卿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有用药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意见:1、徐丽卿本次外伤住院抢救期间用药,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正(22195元)。2、徐丽卿2020年4月10日外伤致重型颅脑挫裂伤,前后住院五次,最后于2020年9月9日出院时仍神志昏迷,住院期间需配专职护理人员二名(需定时对伤者翻身、拍背、吸痰、肢体活动按摩、清理大小便等工作,1个人的精力难以对伤者24小时进行护理,故建议抢救住院期间配专职护工2名轮流护理)。徐丽卿于2020年4月10日外伤住院抢救后,已于2020年10月5日死亡,不宜再做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3、徐丽卿2020年4月10日外伤住院期间,与伤情关联性不很大的用药为人民币柒仟陆佰玖拾元正(7690元)。4、徐丽卿本次住院抢救
期间未查出明显不合理用药。 本案肇事车辆闽E73M93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艺芬,车辆交强险和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投保于人保漳州市分公司,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人保漳州市分公司、徐宏鹏分别垫付徐丽卿受伤款项406086元、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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