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冬荣、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4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
【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
水浒传大结局【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冬荣;张玉辉;李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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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吕冬荣张玉辉李友芳
【代理律师/律所】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谷志强谷腾峰
【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冬荣
【被告】张玉辉;李友芳
【本院观点】该票证是增值税发票,吕冬荣并没有提供实际支付20000元的证据予以佐证,吕冬荣是否实际支付了20000元的律师费尚不足以证实。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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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吕冬荣要求张玉辉、李友芳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吕冬荣上诉主张,张玉辉、李友芳应
当向其支付律师费20000元,虽然借据中约定了借款人应当对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责任,吕冬荣在一、二审也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增值税发票,但是否实际支付、支付了多少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律师费的支付及数额等均难以确定。故吕冬荣要求张玉辉、李友芳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吕冬荣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吕冬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5: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12月14日,张玉辉作为借款人,李友芳作为担保人向吕冬荣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载明:1、借款人张玉辉今借到吕冬荣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月利息2.5分,计每月5000元,利息每月13号前付清。2、借款期限半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3、该笔借款分二次转至张玉辉建
行62×××33账号。借款人保证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若逾期归还借款,自愿向出借人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计6万元,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履约清偿借款造成诉讼,则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4、担保人李友芳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及因该债务产生的随附义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郴州市万花山庄X栋XXXX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借据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张玉辉、李友芳分别在《借据》落款处签名捺印,并书写了各自的身份证号码、住址、。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玉辉向吕冬荣借款23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借条》、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据》约定的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已届满,张玉辉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借款30000元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但吕冬荣已多次向张玉辉催促还款,已给予其合理的还款期限,张玉辉仍然未偿还该笔30000元借款,亦构成违约。因此,吕冬荣要求张玉辉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的诉
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吕冬荣诉请的借款利息问题。《借据》约定借款月利率2.5%,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吕冬荣自愿将月利率调整为2%诉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张玉辉已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13日,故应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利息为12000元(200000元×2%×3个月,暂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借条》中的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张玉辉亦不认可口头约定了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张玉辉陈述已就全部借款230000元支付利息半年,故该笔30000元借款的已付利息应认定为张玉辉自愿支付。对于吕冬荣诉请的律师费问题。《借据》中虽然对逾期清偿债务情形下,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但本案吕冬荣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交票据证明已实际支付律师费,故对吕冬荣诉请的律师费,不予支持。李友芳在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借据》、2019年9月7日的催款通知回执中均明确对张玉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李友芳辩称其仅为借款本金230000元做担保,没有为利息和律师费担保,与事实不符。因此,李友芳对张玉辉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吕冬荣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增加张玉辉支付吕冬荣律师代理费2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玉辉、李友芳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吕冬荣与代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费用是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也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根据吕冬荣与张玉辉、李友芳签订的借据中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吕冬荣请求的20000元律师费。综上所述,吕冬荣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吕冬荣、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民终4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冬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霍州市邮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辉。
大乐透中奖说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冬荣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辉、李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吕冬荣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增加张玉辉支付吕冬荣律师代理费2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玉辉、李友芳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吕冬荣与代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费用是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也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根据吕冬荣与张玉辉、李友芳签订的借据中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吕冬荣请求的20,000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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