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因未交费驳回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99年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因申请人不交纳保全费用,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无法执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对裁定驳回申请等具有强制性的裁定可视为没有财产支持或不足以使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实现其债权。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不交纳保全费的,裁定不予保全。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之裁定或者驳回其起诉时一并提出。
一、申请人未向法院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方法强制执行。
首先,财产保全费属于财产保全费用中的费用,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间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费用一次性收取。其次,财产保全费用虽然仅包含在保全申请费用中,但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期交纳,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责令被申请人分期偿还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资金、查封其房产等。第三,财产保全案件实行保全制度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第四,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承担。第五,为保障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实现其债权,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为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用的权力。
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后,申请人交纳保证金不退还的,申请人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变更、追加、变更被保全对象或被保全财产并交纳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其变更、追加申请。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并未提出申请,是否应视为其已交纳了保全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方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或仲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已经交纳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申请”。本案中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方面规定予以变更追加申请的情形,即不应认定为人民法院在法律上已经支持了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诉讼保全规定办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措施,不得对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和质押权。”
三、申请人确因生活困难确无能力支付保证金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权,由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解除保全权应由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权的理由有三:一是生活困难是申请人必须履行债务的主观因素,但申请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二是被保全财产确已无法清偿债务,因此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较小,申请人的保证人也难以继续提供担保;三是因受经济条件限制,被申请支付保证金后也难以清偿债务或者维持生活来源。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保全权只需经过本院院长签发的《解除保全权决定书》一式三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时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分别支付担保金。保全期限届满,未支付、多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标的额50%以上部分之利息或费用且造成损失的,该财产保全期限自动延续至被申请人能够实现其债权时止。”2022年立春图片>雪台风正在形成 今年寒潮大幅超标
光伏发电 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具有履行能力也有偿还义务的,可以责令其限期足额履行担保承诺;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和《关于执行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相关部门发出执行异议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担保行为作出判断。申请执行人依据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人请求排除限制被执行人财产权利,或者驳回申请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依据如何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排除限制被执行人财产性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申请执行人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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