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龚琳与马文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勇龚琳与马文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潮州功夫茶假面骑士w剧场版3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11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永鸿赵克邓筱茜 
【审理法官】严永鸿赵克邓筱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婚礼祝福贺词
【当事人】冯勇;龚琳;马文娴 
【当事人】冯勇龚琳马文娴 
【当事人-个人】冯勇龚琳马文娴 
【代理律师/律所】凃勋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谷杨利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马明辉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凃勋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谷杨利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马明辉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凃勋焘谷杨利马明辉 
【代理律所】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诗词改编的歌曲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腾讯冯勇;龚琳 
【被告】马文娴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勇、龚琳与马文娴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 
摩托车排行榜【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证人王新彩是上诉人的舅婆,冯勇、龚琳与王新彩之间有借贷关系,冯勇、龚琳承认其与王新彩的借款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实际上存在利息。冯勇、龚琳向马文娴的借款系通过王新彩介绍。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勇、龚琳与马文娴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虽然本案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但也可能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形。首先,根据查明的事
实,龚琳曾在三个时间段连续每月固定向马文娴还款,其中第一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7笔,每笔20000元;第二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18笔,每笔16000元,第三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12笔,每笔10000元。上述各时间段内,还款间隔时间与还款金额均具有规律性。其次,冯勇、龚琳与马文娴系通过王新彩介绍认识,既无亲属关系,也无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上诉人承认其向舅婆王新彩借钱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实际上有利息,而本案其向马文娴借款是通过王新彩介绍,冯勇、龚琳向亲属王新彩借款尚且有利息,通过亲属王新彩介绍向非亲属马文娴借款金额较大反而无利息有违常理。结合王新彩的证人证言,冯勇、龚琳与马文娴之间借款约定有利息具有高度盖然性。第三,转账凭证上的附言系单方行为,不足以直接确认款项的性质。龚琳辩称其向王新彩支付的款项系感谢费并进而证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理由不成立,因龚琳与王新彩之间存在债务,龚琳向王新彩支付款项不排除清偿债务的可能,不能证明是所谓的感谢费,更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综上,本院认定借贷双方约定有利息。上诉人冯勇、龚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由上诉人冯勇、龚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4:45: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9日,冯勇与龚琳共同向马文娴借款80万元,马文娴向龚琳尾号为5358的银行账户分别转入50万元和30万元,共计80万元。收到借款后,冯勇向马文娴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文娴800000元,捌拾万元整。此据。证明人:王新彩。此后,龚琳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月均固定向马文娴支付20000元,共计付款7笔。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龚琳每月均固定向马文娴支付16000元,共计付款18笔。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30日未支付任何款项。自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2日,龚琳及委托的付款人侯超雨每月固定向马文娴支付10000元,共计付款12笔。上述三个付款时间段中,每一时间段的前后两笔付款的间隔时间大致为一个月。此后,龚琳与冯勇未向马文娴支付任何款项,马文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龚琳曾向案外人王新彩,其中2017年8月15日的短信记录载明:“不好意思,舅婆,这个月这个钱确实付不出来了,冯勇工地这个月换了老
大,必须要补存保证金进去,不然就得停工……希望舅婆看在大家亲戚的份上,就当支持哈我和冯勇,等他工地起来了我们连本带息都会还给你们的"。4月23日的短信记录载明:“你好,舅婆,我们差你们这十几万我们会还你的……我和冯勇不是赖账的人,虽然这个钱不是我们用了,我们也会承担责任!……请你放心,你们的钱,包括马姑婆的钱,一分都不会少。"对上述短信记录,龚琳陈述,本人欠王新彩十几万元,短信中的“连本带息"是指本人需要支付欠款的利息,同时还要支付王新彩帮其向马文娴借款的感谢费。短信中“包括马姑婆的钱"是指本案所涉的借款。    审理中,龚琳向法庭举示了其与案外人王新彩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明细显示,龚琳在本案借款发生后曾向王新彩支付了多笔款项,金额从4000元至11000元不等。拟证明在本案借款初期,龚琳除向马文娴偿还本金外,同时需要支付王新彩感谢费,本案的借款实际没有利息。    审理中,马文娴陈述,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57.8万元按如下方式计算:冯勇、龚琳已经付清2015年11月前的利息,但是自2015年11月起未再按约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共计43个月,每月利息以16000元计算共计68.8万元,期间冯勇、龚琳陆续付息共计11万元,扣除后即欠付利息5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冯勇与龚琳当庭确认案涉借款系二人共同向马文娴借款,
并确认借款80万元的事实,马文娴亦举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故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本案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马文娴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冯勇、龚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借款至今已超过六年,冯勇、龚琳仍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向马文娴清偿全部借款。    本案争议在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龚琳曾在三个时间段连续每月固定向马文娴还款,其中第一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7笔,每笔20000元;第二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18笔,每笔16000元,第三个时间段内连续还款12笔,每笔10000元。上述各时间段内,还款间隔时间与还款金额均具有规律性,且折算的利息标准分别为月利率2.5%、2%、1.25%,换算为年利率分别为30%、24%、15%,上述还款具有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特征。其次,民间借贷利息既可书面约定,也存在口头约定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约定利息并不有违法律规定。从本案借款金额及借贷双方关系分析,双方约定有利息具有较大可能性。第三,冯勇、龚琳辩称案涉还款均系偿还借款本金,与前述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未举证证明还款时明确约定归还本金。至于龚琳辩称其向案外人王新彩支付的款项系感谢费并进而证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短信记录及龚琳陈述,龚琳与王新彩之间存在债务,龚琳向王新彩支付款项不排除清偿债务的可能,不能证明是所谓的感谢费,更不
能证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双方约定有利息,即: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5%计息,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息。因冯勇、龚琳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未归还任何款项,冯勇、龚琳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期间的利息进行了调整,故该期间利息应沿袭上一时间段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标准计息,即月利率2%。自2016年7月31日起,龚琳连续每月固定还款10000元至2017年7月2日,该期间利息标准调整为月利率1.25%。自2017年7月3日起,冯勇、龚琳应当继续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马文娴主张,双方将利息标准由月利率2.5%调整为2%后,就未再调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龚琳在每月连续固定还款10000元期间,马文娴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且龚琳连续固定还款的行为与前两个时间段内的还款类似,足以证明双方就利息进行了再次调整,马文娴的该主张不能成立。龚琳按照月利率2.5%、2%及1.25%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未超过法定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故所还款项均不充抵借款本金。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截至2017年7月2日,冯勇、龚琳尚欠马文娴借款本金80万元,并应当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冯勇、龚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文娴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马文娴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计算利息;二、驳回马文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8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1元,由马文娴负担2077元,由冯勇、龚琳负担11524元。    二审中,马文娴申请证人王新彩出庭作证,拟证明冯勇、龚琳与马文娴的借款有利息约定。冯勇、龚琳质证认为王新彩与马文娴是很好的朋友,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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