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波、毛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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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7.06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56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郑福一
【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郑福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立波;毛洪伟
【当事人】唐立波毛洪伟
【当事人-个人】唐立波毛洪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唐立波;毛洪伟
【本院观点】唐立波提供的收入统计表不能证明2020年8月其收入发生了实际减少的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书证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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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审理笔录在案为凭。
普普结局【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上诉人毛洪伟在2020年8月2日11时许有向上诉人唐立波扔笤帚的行为,并导致唐立波摔倒,手部和腿部受伤。而且,唐立波受伤当天12时30分左右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急诊,诊断存在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右肩外伤、右手外伤等多处伤情。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8月2日当天毛洪伟对唐立波存在侵权行为并导致唐立波受伤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毛洪伟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毛洪伟主张唐立波伤情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医疗费的合理性问题,唐立波已提供医疗费票据证明诊疗花销,一审审理过程中毛洪伟未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毛洪伟主张医疗费与其无关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在二审庭审后向本院提出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毛洪伟主张的唐立波对本案事件发生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本案事发当天系毛洪伟去质问唐立波并向唐立波扔笤帚,造成唐立波受伤,唐立波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故毛洪伟此节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立波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虽然诊疗机构给唐立波开具休息8天的诊断意见,但唐立波应提供其在休息期间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据,而唐立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此节事实,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其此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
唐立波、毛洪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上诉人各预交25元),由上诉人唐立波和上诉人毛洪伟分别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6:10:39
西方世界的劫难3 答题【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日11时许,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各方当事人对事发情况在公安机关陈述如下:原告陈述:“然后那个男的(即被告)用类似于扫帚把一样的棍子打了我一下,具体打在我那个部位,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就记得我当时晕倒在地上了”;被告陈述:“我拿起我妈手里扫地的笤帚扔向对方那名女子(即原告),扔出去之后打没打到那名女子我不知道,之后那名女子就倒地了”;被告母亲王亚华陈述:“我儿子问那个女的,你怎么打完人就跑了?那女的还不承认挠我了,我儿子就顺手拿起水果摊位旁的扫帚扔向那个女的,扫帚没有打到那个女的身上,那个女的自己就倒在地上不起了,然后她就报警了”;原告小姑子董小玲陈述:“有个年轻男子正在用扫帚把打
我嫂子,具体打在我嫂子什么部位我没看到,只看到对方有击打的动作。唐立波当时就倒地上了。旁边有个穿环卫衣服的女子将打人男子推走了。我打电话报警之后,警察到现场,后来联系了120将唐立波送到医院了”。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经初步诊断为多发伤、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右肩外伤、右手外伤等,共计发生医疗费5313.71元。经医院诊断,原告休治时间共计8天。另查,因此事件,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各方当事认定陈述,并依照被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结合原告前往医院等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事发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对其抓挠一节,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被告代理人如果受到什么伤害,应通过法律手段(如报警、起诉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以上的方式进行处理,故其辩称意见,不应作为减轻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依据。对其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的合理费用和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受伤后前往医院,发生医疗费合计5313.71元,有医疗收费票据为证,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误工
费。原告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其相关的工作证明及因此事导致其收入减少的误工证明,故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误工损失,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毛洪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立波医疗费5313.71元。二、驳回原告唐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立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毛洪伟赔偿误工费3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毛洪伟承担。事实与理由:唐立波因毛洪伟侵权行为致伤到医院进行医治,产生合理误工损失,毛洪伟对此负有赔偿义务。1.针对毛洪伟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已作出对毛洪伟500元的行政处罚,即毛洪伟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该赔偿责任应包含唐立波合理的误工损失。2.唐立波从事个体零售经营,根据唐立波一审提供的诊断书证明,唐立波因毛洪伟侵权的休治时间即误工时间为8天,故唐立波依据其收入情况,主张3000元的误工损失于法有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湘菜馆名字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唐立波未提供收入证明,一审法院也应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非驳回唐立波的该项诉讼请求。 毛洪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5313.71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立波承担。事实及理由:1.唐立波本次花费的医疗费不合理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用为5313.71元并认定唐立波受伤与毛洪伟具有因果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毛洪伟仅仅是用笤帚扔向唐立波,唐立波借机倒地不起,而唐立波小姑子陈述的是笤帚击打唐立波,即双方陈述不同。而对本节事实,一审法院并未论证笤帚是否击打了唐立波,故此节事实不清。唐立波一审提供的票据及医院诊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毛洪伟仅仅是将笤扫扔向唐立波,笤帚的威力能有多大?而唐立波的初步诊断却为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右肩外伤、右手外伤等,上述部位受伤均不是毛洪伟造成的,故对医疗费不予认可。2.唐立波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唐立波动手打了毛洪伟母亲王亚华,毛洪伟作为儿子,出于本能保护自己的母亲,故才有了本次的冲突。一审法院应考虑唐立波在事件中的行为及过错程度,不应认定毛洪伟承担全部责任。
唐立波、毛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民终56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立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华(毛洪伟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立波与上诉人毛洪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立波、上诉人毛洪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立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毛洪伟赔偿误工费3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毛洪伟承担。事实与理由:唐立波因毛洪伟侵权行
为致伤到医院进行医治,产生合理误工损失,毛洪伟对此负有赔偿义务。1.针对毛洪伟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已作出对毛洪伟500元的行政处罚,即毛洪伟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该赔偿责任应包含唐立波合理的误工损失。2.唐立波从事个体零售经营,根据唐立波一审提供的诊断书证明,唐立波因毛洪伟侵权的休治时间即误工时间为8天,故唐立波依据其收入情况,主张3000元的误工损失于法有据。同时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唐立波未提供收入证明,一审法院也应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非驳回唐立波的该项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毛洪伟辩称,不同意唐立波的上诉请求,唐立波没有工作,也没有出示证据,无法证明有误工费。
毛洪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5313.71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立波承担。事实及理由:1.唐立波本次花费的医疗费不合理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用为5313.71元并认定唐立波受伤与毛洪伟具有因果关系,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毛洪伟仅仅是用笤帚扔向唐立波,唐立波借机倒地不起,而唐立波小姑子陈述的是笤帚击打唐立波,即双方陈述不同。而对本节事实,一审法院并未论证笤帚是否击打了唐立波,故此节事实不清。唐立波一审提供的票据及医院诊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毛洪伟仅仅是将笤扫扔向唐立波,笤帚的威力能有多大?而唐立波的初步诊断却为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伤、右肩外伤、右手外伤等,上述部位受伤均不是毛洪伟造成的,故对医疗费不予认可。2.唐立波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唐立波动手打了毛洪伟母亲王亚华,毛洪伟作为儿子,出于本能保护自己的母亲,故才有了本次的冲突。一审法院应考虑唐立波在事件中的行为及过错程度,不应认定毛洪伟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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