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雅文锋、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雅文锋、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减肥成功给你带来了哪些改变【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6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8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雅文锋;晋玉华 
【当事人】何雅文锋晋玉华 
【当事人-个人】何雅文锋晋玉华 
【代理律师/律所】许云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丁卯章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彭力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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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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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雅文锋 
【被告】晋玉华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实际支付。本案中,双方的聊天记录记载:被上诉人:“何雅文锋,我总共借给你570200元,还有544700元你没还(对账后),你什么时候把钱还给我?”“你准备还我多少钱?”,上诉人回复:“先做清算吧,我也可以全给,但是要看聊了聊的内容都涵盖哪些”,依据该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为出借款,上诉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不予采信正确。上诉人已经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上诉人,因此,本案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案涉款项为赠
与款,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分摊双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但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二审受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3461.55元由何雅文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9 01:01:37  放假去哪里玩好
何雅文锋、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民终8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雅文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均,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卯章,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力,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雅文锋因与被上诉人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雅文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粤13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晋玉华主张与何雅文锋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除了要举证证明其已向上诉人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还应就其与上诉人就借贷关系达成了合意进行举证。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为恋人关系,上诉人所诉的金钱往来也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期间,上诉人并未以任何形式向被上诉人发出过借贷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虽多次转款给上诉人,但并非是因为上
dvd转换诉人开口向被上诉人借钱,而是被上诉人自愿赠予给上诉人。一来,转款当时,上诉人并无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也无出借给上诉人款项的意思。二来,事后双方也未就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的意见。何况,恋人间互相帮助扶持是人之常情,只能说被上诉人在经济上支持上诉人更多一些,不能因为双方分手,就诉称曾经对恋人的无偿扶持变成了有偿的借贷。若天下痴男怨女分手后皆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财务支持,势必会增加司法负累,对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考验。二、一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退一万步,即使该案构成民间借贷,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显示公平,在同一案件中,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进行双重标准。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认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2019年4月前后确立亲密关系后就一起租住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xxxxx华寓B座22D。期间,房租、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全从上诉人的账户上支出。既然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处于恋爱关系的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扶助义务,”那么,既然被上诉人也未就另一部分的房租、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明确表示出无需被上诉人支付,那么,被上诉人也应就这一部分进行分摊。综上,请求贵院撤销(2021)粤13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晋玉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合理、合法,被上诉
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由其承担原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担保费等所有费用。具体意见如下:一、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549700元及利息。正如一审判决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起的时间不到一年,被上诉人共向上诉人转款595200元,这些不可能是两人的生活开销,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被上诉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均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聊天记录(详见被上诉人证据4、原审《开庭笔录》第8-9页及原审判决第5页原审查明部分),以及上诉人有还款45500元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549700元及利息。其次,上诉人在不愿意还钱时,居然以晋玉华的裸照来相威胁,这除了证明上诉人的人品不佳之外,这种举动正好证明双方确实是民间借贷关系。另外,上诉人的上诉状第二页中提到的管理费等费用,根据原审《开庭笔录》第7-8页的相关内容,何雅文锋并没有及时交纳管理费,而且停水停电时都是被上诉人解决的,至少还有18000元并没有记入本案的借款金额中。二、原审判决公平合理,并未显失公平。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诉求提出主张,并对自身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基本义务,即“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就本案而言,首先,正如原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一行所述,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或主张将共同生活开支在本案借款中予以扣减,
那么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审判决对此不予理会合理合法。其次,上诉人在原审开庭时才提交证据,且均未出示原件。其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转款记录”中2019年10月22日的转款5万元的转款记录,后经原审法院核实为虚据,该笔交易根本不存在,上诉人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所以无论是根据“举证期限”的规定,还是“证据均应提供原件”和“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在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所谓共同生活开支的发生时间、金额的情况下,属于举证不能,理应承担相关的不利法律后果。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由其承担原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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