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8
【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辅用林斌易丽容
【审理法官】张辅用林斌易丽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雷德华
抽水马桶的安装【当事人】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雷德华
【当事人-个人】雷德华
【当事人-公司】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陈长灼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廖晨晖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长灼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廖晨晖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长灼廖晨晖
【代理律所】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
语文教学经验总结【被告】雷德华
【本院观点】因鉴定前雷德华已实际发生护理费16150元且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一、《正扬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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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正扬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从宁德市医院的上诉理由来看,其认为依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指导规范、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雷德华入院诊断脑梗死(超急性期)明确静脉溶栓是公认的最有效手段。雷德华发病时间为3小时内查血常规、凝血四项正常按急性脑卒中诊治指南应立即予以静脉溶栓不应该为了完善其他检查(如头颅MRI、颈部血管彩超、腰穿等)拖延溶栓时间并且也征得雷德华家属同意后立即予以静脉溶栓。鉴定人专家意见为,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一神经病学分册》将“腰椎穿刺检查脑脊可疑液正常”列入
脑梗死临床诊断常规检查,并将颈部多普勒超声检查作为病因检查项目之一。院方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在未完善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情况下即为患者进行溶栓增加了患者颅内出血风险。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看,正扬司法鉴定所《正扬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宁德市医院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国家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审法院在委托正扬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时,已经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了审查。2、程序上并无不当。正扬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本身是基于宁德市医院申请而作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出具了专家意见,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3、本案鉴定报告内容上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4、从一审庭审鉴定人接受质询的情况和二审上诉理由来看,宁德市医院并未否认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一神经病学分册》载明的“腰椎穿刺检查脑脊可疑液正常”或颈部血管彩超等为本案患者雷德华必要的常规检查项目。而未作上述必要的常规检查项目和相关的鉴别检查,宁德市医院即进
行溶栓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医疗损害,正是《正扬鉴定意见书》论证的核心内容。 二、有关费用问题。 护理费项目,雷德华一审已经提供鉴定前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元票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鉴定结论,参照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元/年计算,结合雷德华的诉讼主张,认定护理期限为17.27年并计算相应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宁德市医院主张根据雷德华的具体健康状况暂时按3年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雷德华提供的宁德市医院入院记录中记载雷德华工作单位为宁德市体改委、住址为宁德市水岸阳光小区,庭审中当庭核实了雷德华的工作和生活状况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宁德市医院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述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宁德市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
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2元,由上诉人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08:49:05
雷某某、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爱上一匹野马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9民终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0490348279K。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灼,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界旅游景点介绍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新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晨晖,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鼠标不能动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以下简称宁德市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雷德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宁德市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雷德华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被告宁德市医
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45%至50%,综合全案,本院酌定宁德市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为:(医疗费172133.93元+护理费1260710元+交通住宿费3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0元+营养费500元+伤残赔偿金844369.5元+误工费53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0元)X50%+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合计1224494.21元”,系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所依据的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鉴所[2019]临鉴字1704号)和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0]医鉴字(损害)第006号】不合法、不客观,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宁德市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1、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并由提供咨询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龚济林、郑胜宇、雷丽婷不具备本案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鉴定意见也没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出
具的书面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苏仰辉、陈陆明也不具备本案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鉴定意见也没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不合法的意见书认定宁德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不当的。
今年春节高速免费时间2022时间表 2、本案中,宁德市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1)雷德华发病方式呈卒中样过程,入院查体神经系统检查有神经功能缺损表现,头颅CT检查未见出血,诊断脑梗死(超急性期)明确,静脉溶栓是公认的最有效手段。雷德华发病时间为3小时内,查血常规、凝血四项正常,按急性脑卒中诊治指南,应立即予以静脉溶栓,不应该为了完善其他检查(如头颅MRI、颈部血管彩超、腰穿等),拖延溶栓时间,宁德市医院在征得雷德华家属同意后立即予以静脉溶栓。(出自1.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指导规范;2.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
(2)雷德华入院时无剧烈头痛,颈部无抵抗感。头颅CT(0839998)未见出血表现,雷德华的家属质疑本张片大脑环池、后纵列池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但次日查头颅MRI(0840614)
提示该处无蛛网膜下腔出血表现,不支持溶栓前该处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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