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5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一劳永逸是什么意思【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
【当事人】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
【当事人-个人】宋万业
【当事人-公司】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六峰山马永保宋红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
【本院观点】广厦安徽分公司与腾马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以及腾马公司与广厦建设巢湖市山水华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和腾马公司主张劳务管理费的请求等因素认定双方是借用资质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婚俗改革实验区名单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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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节的名言【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厦安徽分公司与腾马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以及腾马公司与广厦建设巢湖市山水华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和腾马公司主张劳务管理费的请求等因素认定双方是借用资质关系并无不当。腾马公司主张并非借用资质而是实际提供劳务的意
见,依据不足,亦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生效判决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上述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系无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腾马公司依据上述无效合同主张劳务管理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腾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反的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腾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笔记本CPU【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4:33: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8日,广厦安徽分公司(甲方)与腾马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范围: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原则上甲方所有中标和在建项目的所有工种劳务(包括广厦建设集团公司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不含外地项目);三、乙方义务:提供营业执照、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安全员证、劳务负
责人证书等;四、劳务管理费及支付时间:劳务管理费按乙方为甲方所服务项目的建筑面积:按*****平方米以下0.3元㎡,*****平方米以上0.25元㎡计或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方式为主体封顶支付6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付清。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腾马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能够证明其在广厦安徽分公司中标和在建项目的所有工种劳务中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方式为提供营业执照、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安全员证、劳务负责人证书等。本案中,腾马公司主张的劳务管理费系基于出借资质证书,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所谓借用资质,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承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鉴于腾马公司与广厦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及在巢湖市山水华庭3标段工程项目中向广厦安徽分公司、宋万业出借劳务资质而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补充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现腾马公司主张广厦安徽分公司、宋万业支付劳务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腾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腾马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广厦安徽分公司、宋万业承担。事实和理由:1.腾马公司与广厦安
徽分公司之间并非借用资质关系,系劳务分包,腾马公司根据合同为广厦安徽分公司提供劳务咨询、劳务用工、劳务管理等服务,腾马公司按照分包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破坏形成的经济关系,损害腾马公司正当权利。2.一审过程中,第一次庭审广厦安徽分公司和宋万业经传唤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无端斥责腾马公司迟到却未提广厦安徽分公司和宋万业缺席。宋万业和广厦安徽分公司拒不到庭,又去法院发表荒谬意见,提供虚据。一审法院未就腾马公司、广厦安徽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处罚,反而要求腾马公司答辩、质证,损害腾马公司权利。腾马公司庭审后去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面对面质证、辩论,只是就笔录要求腾马公司发表意见,违背办案原则。综上,腾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15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马家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二环五金商贸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徐飞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万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安徽分公司)、宋万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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