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祝钒刚家庭背景2021.09.30 
【案件字号】哪些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2021)湘11民终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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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中国名厨二审 
【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刘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 
【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 
【当事人-个人】王小涛李宏顺 
【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 
qq怎么发匿名消息【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顺生 
【代理律所】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小涛;李宏顺 
【本院观点】证人李某1、李某2、欧某的证言,综合全案进行认定。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一审判决计算王小涛的损失金额是否错误。对此,评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分析,能够确认事发当天,王小涛等施工人员原本在二楼砌砖,因中途下雨的缘故,从而来到一楼搬运木头的事实。对于王小涛在事发当日为何会独自拆模板的原由,王小涛主张是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李宏顺则主张未授意王小涛拆模板,是王小涛擅自施工。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王小涛主张是接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拆模板,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李宏顺主张事发当天先是安排王小涛等人在二楼砌砖,后安排在一楼搬运木头,除自己的陈述外,有证人李某2、李某1、欧某的证言佐证,且王小涛在一审庭审中也陈述自己是砌砖的师傅。虽然王小涛在一审庭审中也主张自己“也装模也扎铁,老板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日是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除夕短句
示拆模板。李宏顺主张“未安排王小涛拆模板”的事实,更有证据优势,故对王小涛提出“是接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拆模板”的主张不予支持。然而,拆模板是李宏顺承包的工程项目内容之一,李宏顺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劳务工作的整体安排负有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应保障工人劳务工作环境及工具安全。李宏顺未能保障王小涛的工作安全应对王小涛因拆模板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小涛在李宏顺未明确安排其拆模板的情况下,自行搬用木梯从事拆模板的劳务,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踩断木梯横杆摔下受伤,应自负相应责任。对于案涉木梯的是谁提供的,李宏顺主张是房主的,王小涛主张是李宏顺提供的,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均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由李宏顺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王小涛自负6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焦点二。关于医疗费和后续费,一审判决依据发票和鉴定意见予以计算,并无错误。关于误工费,王小涛是农村户口,无固定收入,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一审判决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王小涛未举证证明是聘请他
人护理,视为由其家人护理,一审判决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王小涛居住在城镇,其生活消费发生在城镇,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9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50元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计算王小涛的损失金额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王小涛和李宏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由上诉人王小涛负担1928元,上诉人李宏顺负担19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1:43: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李宏顺承包了位于宁远县户村民的住房建筑工程。王小涛于2020年6月初到李宏顺处做工,李宏顺付给王小涛劳务报酬每天200元。2020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王小涛站在木梯上拆窗户模板时,因木梯横杆断裂,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导致受伤。王小涛受伤后到宁远县骨科专科医院住院,住院1天,花费
医疗费1605元。2020年6月9日,因伤势严重,王小涛到广西兴安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XXX。王小涛于2021年6月20日出院,共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6902.47元。2020年9月10日,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临鉴字6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小涛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跟骨钢板取出费用为壹万元左右,误工日240日,护理90日,营养日90日。为做上述鉴定,王小涛花费鉴定费1850元。2021年1月6日,王小涛起诉至法院,请求如其诉状所述。在庭审过程中,李宏顺申请对王小涛的伤残等级等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临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小涛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后续费预计需要1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建议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另查明:1.李宏顺支付王小涛医药费19203元,去广西兴安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往返交通费已由李宏顺负担;2.王培系王小涛之子,于2007年3月24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宏顺承包了事发地房屋的建筑工程,王小涛为李宏顺做工,每天获得劳务报酬200元。因此,李宏顺为接受劳务一方,王小涛为提供
劳务一方。李宏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为提供劳务一方保障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以致王小涛踩踏木梯横杆断裂,造成跌伤的后果,对王小涛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小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充分考虑木梯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以致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王小涛承担60%,李宏顺承担40%责任为宜。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0-2021)》,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王小涛的诉讼请求,王小涛受伤后的经济损失项目及其数额分别是:1.医疗费18507.47元;2.后期费10000元;3.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6764.2元(148.69元/天×180天);4.护理费13382.1元(148.69元/天×9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60元/天×12天);6.营养费酌定1800元;7.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为79684元(39842元/年×20年×10%);8.交通费酌情认定为8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3492.25元(13969元/年×5年×10%÷2);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1.鉴定费1850元。以上十一项共计162000.02元。根据上述的责任划分,李宏顺应赔偿王小涛各项损失64800.01元(162000.02元×40%),因李宏顺已支付王小涛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3元(19203元+800元),予以相应
核减后,李宏顺还应再支付44797.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由李宏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小涛的医疗费(含后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797.01元(不含已支付的20003元);二、驳回王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王小涛负担1328元,李宏顺负担6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小涛上诉请求:1.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李宏顺赔偿王小涛后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77776.25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李宏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王小涛与李宏顺之间责任划分错误,正确划分是由李宏顺承担完全责任。王小涛是按照李宏顺的指示做事,李宏顺应该对
王小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提供安全教育知识,但李宏顺完全漠视,王小涛在工作中是按规范和正常流程工作的。李宏顺提供给王小涛使用的梯子外观完好无损,平时也正常使用过,王小涛在观察和攀爬梯子过程中未有异常发现,尽到了一个正常理智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梯子是在王小涛拆模板过程中突然横杆断裂,王小涛完全不能预料。二、一审判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稍有不当,应以王小涛一审提供起诉书所附清单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为准。    李宏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请求改判李宏顺承担20%的责任;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四、依法驳回王小涛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王小涛因不听劝告私自搬用木梯,导致受伤,李宏顺进行了劝告并且制止,但王小涛不予理会李宏顺。且在庭审中,李宏顺叫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庭审开始之前,宁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叫其证人庭外候审,到结束之时都未叫证人参与庭审。因李宏顺系老百姓,对该庭审程序毫无了解。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出示的判决中,提到李宏顺未安排证人出庭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损失金额与款项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李宏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人李某1、李某2、欧某的证言,拟证明王小涛是因为不听从李宏顺的安排导致摔伤。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
证,王小涛对李宏顺二审提交的证据持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证人李某1、李某2、欧某的证言,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王小涛和李宏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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