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耕乾等与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6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3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阳郑吉喆楚静 
【审理法官】张阳郑吉喆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火炬之光2法师技能加点
【当事人】于雅晴;赵耕乾;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雅晴赵耕乾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雅晴赵耕乾 
【当事人-公司】过年祝福语怎么说四字成语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白雅雯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白雅雯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莲白雅雯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雅晴;赵耕乾 
【被告】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达尔文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了空调费,达尔文公司实际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供了空调服务,故于雅晴、赵耕乾应向达尔文公司支付空调费。于雅晴、赵耕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按份共有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名人名言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达尔文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了空调费,达尔文公司实际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供了空调服务,故于雅晴、赵耕乾应向达尔文公司支付空调费。于雅晴、赵耕乾主张达尔文公司提供的空调服务不达标,本院认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于雅晴、赵耕乾要求达尔文公司退还已交纳的空调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于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处理,其
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于雅晴、赵耕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元,由于雅晴、赵耕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2: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达尔文公司系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于雅晴、赵耕乾系涉案房屋的业主,产权登记信息为按份共有,房屋建筑面积67.52平方米。于雅晴、赵耕乾签署永利国际中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该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了空调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80元。供冷日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达尔文公司与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自2018年1月1日签订有《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空调费等进行了约定。达尔文公司提供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入住信息、售电收费凭证、中央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处理服务工程合同书、空调制冷水机组保养合同、保洁服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催费函、测算明细表、物业费和空调基础费收据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于雅晴、赵耕乾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达尔文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空调供冷服务,达尔文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空调费,故达尔文公司与于雅晴、赵耕乾之间是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达尔文公司向于雅晴、赵耕乾提供了服务,于雅晴、赵耕乾应支付达尔文公司物业费及空调费。一审法院对达尔文公司要求于雅晴、赵耕乾给付空调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达尔文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因于雅晴、赵耕乾并非恶意欠缴,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于雅晴、赵耕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达尔文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达尔文公司承担;3.判令达尔文公司赔偿于雅晴、赵耕乾2017-2020年度的取暖费用18331.68元;4.判令达尔文公司赔偿于雅晴、赵耕乾医药费381.6元、健康损失费30000元、住宿费106680元及误工费3000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于雅晴、赵耕乾的是达尔文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达尔文公司有于雅晴
、赵耕乾的正确,却恶意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地址(判决书上于雅晴、赵耕乾的联系地址不存在),导致于雅晴、赵耕乾对开庭事宜一无所知,因此,于雅晴、赵耕乾错过了一审开庭以及提交证据的机会。达尔文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判决书,恶意拖延21天,2021年8月11日才联系于雅晴、赵耕乾并告知判决事宜。达尔文公司告知于雅晴、赵耕乾已经过了上诉期,并催促于雅晴、赵耕乾尽快付款。于雅晴、赵耕乾接到达尔文公司通知的当日立即联系了一审法官,并于次日前往朝阳区酒仙桥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得知真相后,将于雅晴、赵耕乾判决书的签收日期更新为2021年8月12日,并告知于雅晴、赵耕乾可以在15天内上诉。于雅晴、赵耕乾曾多次向达尔文公司反应中央空调“吹黑风”的问题,而达尔文公司未对于雅晴、赵耕乾家的空调做过任何修理。空调“吹黑风”导致于雅晴、赵耕乾自2017年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中央空调制冷或取暖.于雅晴、赵耕乾在发现空调“吹黑风”之前,曾连续使用空调2个多月,导致于雅晴、赵耕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入有害气体长达2个月,诱发了赵耕乾的鼻炎,至今未愈。    二审中,于雅晴、赵耕乾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于雅晴与前物业管家的记录、证据2.照片、证据3.鼻炎购药凭证、证据4.赵耕乾因空调无法使用临时性住所的凭证,上述证据共同用以证明于雅晴、赵耕乾家中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且导致于雅晴、赵耕乾产生了损失。本院组织双方进
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达尔文公司针对于雅晴、赵耕乾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于雅晴、赵耕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铁饼技巧
赵耕乾等与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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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43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雅晴。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耕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1号楼负一层104内131-05A。
     法定代表人:张全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雅雯,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雅晴、赵耕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文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雅晴、赵耕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达尔文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达尔文公司承担;3.判令达尔文公司赔偿于雅晴、赵耕乾2017-2020年度的取暖费用18331.68元;4.判令达尔文公司赔偿于雅晴、赵耕乾医药费381.6元、健康损失费30000元、住宿费106680元及误工费3000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于雅晴、赵耕乾的是达尔文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达尔文公司有于雅晴、赵耕乾的正确,却恶意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地址(判决书上于雅晴、赵耕乾的员工绩效评价
联系地址不存在),导致于雅晴、赵耕乾对开庭事宜一无所知,因此,于雅晴、赵耕乾错过了一审开庭以及提交证据的机会。达尔文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判决书,恶意拖延21天,2021年8月11日才联系于雅晴、赵耕乾并告知判决事宜。达尔文公司告知于雅晴、赵耕乾已经过了上诉期,并催促于雅晴、赵耕乾尽快付款。于雅晴、赵耕乾接到达尔文公司通知的当日立即联系了一审法官,并于次日前往朝阳区酒仙桥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得知真相后,将于雅晴、赵耕乾判决书的签收日期更新为2021年8月12日,并告知于雅晴、赵耕乾可以在15天内上诉。于雅晴、赵耕乾曾多次向达尔文公司反应中央空调“吹黑风”的问题,而达尔文公司未对于雅晴、赵耕乾家的空调做过任何修理。空调“吹黑风”导致于雅晴、赵耕乾自2017年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中央空调制冷或取暖.于雅晴、赵耕乾在发现空调“吹黑风”之前,曾连续使用空调2个多月,导致于雅晴、赵耕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入有害气体长达2个月,诱发了赵耕乾的鼻炎,至今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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