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刚、黄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王永刚、黄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5540号  伤感七夕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娟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黄小红;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王永刚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黄小红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王永刚 
【当事人-个人】黄小红王永刚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蒜蓉小龙虾的做法许彦斌 
【代理律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被告】黄小红;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王永刚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黄小红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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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2:01:33 
王永刚、黄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什么好看的鬼片(2021)陕01民终15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
     负责人:郝宗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红,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隔壁。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小笼包子的做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坡,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涛,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刚,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司机,住西安市高陵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安分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黄小红、西安西高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公交公司)、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被上诉人黄小红,被上诉人西高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西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1)人保西安分公司不承担黄小红营养费850元、住宿费260元;(2)人保西安分公司按照住院天数支付黄小红的护理费、误工费用;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误工费。根据黄小红伤情及住院病案,黄小红伤情轻微,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规定,黄小红误工期应当以住院期间17天为限。一审认定超长误工期,没有依据。其次,黄小红是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务农所得,黄小红也未提交其有工作的证明材料,因此,黄小红的误
工损失应当按照2020年度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标准(33099÷365天=90.
     68元/天)。综上,黄小红的误工损失应为90.
     68×17=1541.
     56元,一审认定4700元错误。2、营养费。黄小红未提供有营养费发生的证明材料,根据黄小红的伤情和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记载,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故一审认定营养费没有依据。3、护理费。出院护理应当有短期或长期护理的医嘱。但黄小红的出院医嘱没有任何护理的记录,故黄小红的护理费应当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即17天×100元/天=1700元,出院后不存在护理的必要性。4、住宿费。黄小红未提交任何住宿费发生的有效证据。首先,黄小红提交的酒店订单截图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黄小红未提交正式发票,不能证明该订单已实际履行。第三,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订单入住人姓名为“芮维”,与黄小红所述由儿子张睿陪护的说法相矛盾。第四,订单截图显示交易金额为112元,而黄小红主张的住宿费为260元,其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因就医而实际发生了住所费的损失以及损失金额。
     黄小红辩称,人保西安分公司应将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向我支付,且我的左脚目前还没有完全恢复。
     西高公交公司辩称,没有意见。但一审法院遗漏了王永刚垫付医疗费800元。
     王永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黄小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西高公交公司、王永刚、人保西安分公司立即赔付黄小红因机动车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19020.
     9元(其中医疗费8100.
大学英语作文万能模板     9元,误工费4700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68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680元,出院后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2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西高公交公司、王永刚、人保西安分公司承担。
qq伤感网名大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4日16时10分许,西高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永刚驾驶西高公交公司车牌号为陕AXXX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泾惠十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泾
高北路十字西起步时,与路边行人黄小红相撞,致黄小红受伤。事故发生后,黄小红立即被送往西安市高陵区医院进行,初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左足损伤。经过住院17天后出院。黄小红出院以后,遵照医嘱,在家静养。2020年12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101264202000039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小红无责任,王永刚负有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王永刚驾驶的陕AXXX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三责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发生后,黄小红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票据数额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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