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守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怎么设置qq空间背景音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53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莉梁艳凤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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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立春有什么讲究吗【当事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守强;杨显光;中山市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守强杨显光中山市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守强杨显光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粟昭林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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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粟昭林
【代理律所】只要幸福就好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守强;杨显光;中山市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杨显光雇请王守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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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第一建筑公司确认其提交的工程联系函是其公司单方面制作的。第一建筑公司还未与杨显光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显光雇请王守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杨显光尚欠王守强25000元劳务报酬未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理由不再赘述。 第一建筑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中山市东区文华里商住小区杨显光班组工人工资汇总表、声明书、工程联系函的复印件,拟证明其公司已结清王守强的工资。首先,工资汇总表、声明书上述证据为复印件,王守强不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便采信上述工资汇总表、声明书是真实的,在第一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上述工资汇总表、声明书所载明的工
人就是涉案工地的全部工人。且第一建筑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的声明书证明是杨显光雇请了王守强,而二审期间提交的声明书载明的雇主并不是杨显光,何来拖欠王守强工资的问题。故二审期间提交的声明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次,第一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函是其公司单方面制作的,第一建筑公司确认尚未与杨显光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故该工程联系函不能证明其已全部结清工程款,并超额垫付了工人工资。一审判决第一建筑公司对杨显光本案债务承担垫付责任并无不当。另,当事人未上诉部分,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第一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杨显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00: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一建筑公司承建文华里商住小区部分工程项目,
于2017年1月16日与杨显光签订《文华里商住小区工程(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杨显光承包文华里商住小区部分工程项目。王守强由杨显光雇请进入文华里商住小区工地工作。 2019年1月23日,王守强与王纯谦、王某某孝向第一建筑公司共同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雇用人:杨显光;王守强任包工小组长,组员(王纯谦、王某某孝)于2018年5月进入文华里商住小区项目工作,工种:木工;结算方式:二次结构包工27元/平方,点工300元/天;承包范围:4、5、7幢;工程量:4栋、5栋装二次结构柱:20800元;点工:32250元;7栋二次结构:6309平方×27=170343元;点工5950元。目前截止至2019年1月23日本人应结算工资:229343元;已收工资:102502元;剩余工资:126841元。王守强剩余工资:13050元王纯谦剩余工资:40000元王某某孝剩余工资:73791元”。王守强、王纯谦、王某某孝在声明书下签名。2019年1月31日,第一建筑公司向王守强银行转款13050元,并附言“文华里杨显光班组工资”。 2019年3月17日,杨显光向王守强出具结算清单,载明“一、王守强7栋二次结构赶进度的人工费57.5天×300元/天=17250元二、4、5栋构造柱人工费260条×80天=20800元合计38050元扣除春节公司转账33050元-借款15000元=18050元实际应付:38050元-18050元=20000元另外补结构单代给的钱共计5000元合计25000元”。诉讼中,一审法院询问上述款项计算经过,杨显光明确结
算上“合计38050元”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出,后续计算明细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王守强明确其已收第一建筑公司13050元之外,还应收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王守强陈述由杨显光雇请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与杨显光于2019年3月17日向王守强出具结算清单确认尚欠报酬的事实予以对应,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王守强劳务报酬应由杨显光支付。第一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杨显光,属于违法分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对杨显光拖欠案涉工程劳务报酬,第一建筑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王守强主张长信公司承担本案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尚欠报酬数额,杨显光于2019年3月出具的结算单明确载明尚余25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杨显光现抗辩结算清单结算款项时并未扣除第一建筑公司支付的13050元,因第一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王守强支付13050元的事实发生于结算清单形成之前,故杨显光主张其结算时未扣减13050元,应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杨显光自己书写有核算过程的清单中有载明“扣除春节公司转账”一项,但金额为“33050元”,与前述
第一建筑公司支付的13050元不符,对于结算单中各项目的由来及扣减、核算过程,杨显光亦表示已记不清楚故未能进行合理说明,相应不利后果应由杨显光承担。一审法院确认杨显光应支付王守强拖欠的劳务报酬25000元。杨显光已于2019年3月17日出具欠据确认相关债权债务,未及时还款给王守强造成利息损失,对王守强要求杨显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自王守强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7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杨显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守强支付劳务报酬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第一建筑公司对杨显光本案债务承担垫付责任;三、驳回王守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王守强已预交),由杨显光负担,由第一建筑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王守强)。
【二审上诉人诉称】第一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改判第一建筑公司无需向王守强支付任何款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
王守强与杨显光签署的结算单认定错误。王守强与杨显光于2019年3月17日签署的结算单中,4、5栋构造柱人工费260条×80元=20800元,与2019年1月23日王守强整个小组的声明书中一致,第一建筑公司已支付该笔劳务费,本次申请属重复申请。同时,该部分的劳务费属整个小组的工资,并非王守强一人的工资,王守强无权将整个小组的工资列入个人工资。结算单中的15000元借款,为王守强与杨显光的私人民间借贷款,并非工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第一建筑公司只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无需为王守强负责民间借贷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第一建筑公司无需向王守强支付任何款项。 杨显光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第一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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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未来的桥是什么样的(2021)粤20民终53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07671。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昭林,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显光。
原审被告:中山市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三国际金融中心49层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44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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