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
【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某1;马某2
【当事人】马某1马某2
【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
【法院级别】教师节的画画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世界上最长的内流河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
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现主张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玉环
快递查询顺丰速运单【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06: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1的母亲丁某与马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1,2007年经法院判决丁某与马某2离婚,马某1由丁某抚育,马某2自2006年1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从即日起每五年给付一次,每五年年初付清,至马某1十八周岁止。离婚后,马某1随丁某共同生活。2016年马某1以学费、生活费和补课费用等相继增加,离婚判决的600元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其基本的学习、生活需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6000元/月,并追加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8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22016年6月起每
月支付原告马某1抚养费1800元,至马某1年满18周岁时止。马某2于2011年3月4日向马某1支付抚养费84700元。马某2两次通过法院执行向马某1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14400元。2019年5月14日,马某2向马某1支付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的抚养费24600元。2006年至2016年期间马某2从事船员工作,工作时间不定、收入金额不定。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马某2在青岛韦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2199.94元。合同期间后,马某2到渤海大学船员培训中心出任教师职务,月收入600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马某1主张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该期间抚养费标准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追加抚养费的期间距今时间较远,且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此期间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存在此期间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况,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马某2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原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每五年定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系考虑被告马某2从事船员工作,工作性质不固定,给付不方便。现被告马某2从事教师职务,不存在必须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情形,
故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六份证明及六份照片,证明2007年判决600元抚养费不够孩子的实际开销。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说明不了孩子开销大于600元,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某1上诉请求:1、按照被上诉人马某2的收入情况(即轮机长的工资标准)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9年零7个月)期间的抚养费。2、请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7年法院判决上诉人马某1抚养费为600元/月,在当时情况下被上诉人职业为个体船员,收入较传统行业要高,所以600元的抚养费按照被上诉人的收入并不高。只是当时无法对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但是不代表600元的抚养费能够维持原告的日常生活,换句话说如果当时被上诉人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上诉人的生活质量和学业质量会大大提高,因此可以说是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享受好的生活和教育的权利。同时自离婚之日起,被上诉人从来不与上诉人联系,未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剥夺了上诉人享有父爱的权利。2016年6月份
在上诉人即将升入初中之即,上诉人要求增加抚养费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期间法院通过海事部门查到被上诉人在2006年11月-2016年5月期间的收入情况,因此法院应该支持按照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追加2006年11月-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作为对上诉人的合法补偿。二、上诉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600元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和学业需要。三、上诉人主张一次性付清所欠抚养费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被上诉人有支付能力。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8民终18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大年初一穿衣服的禁忌
法定代理人: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某1上诉请求:1、按照被上诉人马某2的收入情况(即轮机长的工资标准)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9年零7个月)期间的抚养费。2、请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7年法院判决上诉人马某1抚养费为600元/月,在当时情况下被上诉人职业为个体船员,收入较传统行业要高,所以600元的抚养费按照被上诉人的收入并不高。只是当时无法对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但是不代表600元的抚养费能够维持原告的日常生活,换句话说如果当时被上诉人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上诉人的生活质量和学业质量会大大提高,因此可以说是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享受好的生活和教育的权利。同时自离婚之日起,被上诉人从来不与上诉人联系,未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剥夺了上诉人享有父爱的权利。2016年6月份在上诉人即将升入初中之即,上诉人要求增加抚养费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
动物为什么要冬眠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期间法院通过海事部门查到被上诉人在2006年11月-2016年5月期间的收入情况,因此法院应该支持按照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追加2006年11月-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作为对上诉人的合法补偿。二、上诉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600元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和学业需要。三、上诉人主张一次性付清所欠抚养费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被上诉人有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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