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3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卫 
【审理法官】车身广告要求刘卫 
馅饼怎么做【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 
【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 
【当事人-个人】黄某某黄保东 
【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伟光李卉焦璐超 
【代理律所】头像国旗怎么弄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黄保东 
【本院观点】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黄某某针对其起诉管辖主张主要提供以下证据:    1.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黄保东。结果加盖有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的公章,并有查询民警的李×个人署名。    2.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博、王绍武(注:郑博、王绍武系郑征的父母)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5民初5490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3.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征作为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
0103民初11219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4.2019年9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征作为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3民初9488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被上
诉人提交三份海南省五指山市当地有关单位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没有证明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其所提交的证明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且与上述被上诉人向济南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数起民事诉讼所自述的住所地以及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其住所地的记载不符,故对于被上诉人的管辖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v>上诉人提交由济南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即本案被告其户籍地为户籍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且本案由济南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受诉法院查明事实、当事人整体处置双方因子女抚养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荒芜之地矿点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5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1:20:35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保东分别提交了五指山市公安局南圣派出所、五指山市河南东区居委会、五指山顺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均证实黄保东自2013年开始一直在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泺海蝶泉湾小区23号楼2单元201房屋居住生活至今,故被告黄保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保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某某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称在2013年起即在海南五指山市居住,应该办理居住证,而被上诉人未提供居住证这一合法有效的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三份单位证明只有单位印章,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事实上黄保东与郑征于2011年离婚,双方已经不是夫妻且从未在一起居住。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3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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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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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保东因抚养费纠纷一案,黄某某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0年3月27日,黄某某作为原告以其母郑某与被告黄保东于2011年8月协议离婚时支付抚养费约定为据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009年、2011年期间不同时期所欠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黄保东于同年6月5日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作为本案被告其户籍地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某某某某某某,但自2013年开始异议人一直在海南省五指山市居住生活至今,对此提交海南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其他材料予以证明,本案应移送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保东分别提交了五指山市公安局南圣派出所、五指山市河南东区居委会、五指山顺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均证实黄保东自2013年开始一直在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泺海蝶泉湾小区23号楼2单元201房屋居住生活至今,故被告黄保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保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某某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称在2013年起即在海南五指山市居住,应该办理居住证,而被上诉人未提供居住证这一合法有效的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三份单位证明只有单位印章,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事实上黄保东与郑征于2011年离婚,双方已经不是夫妻且从未在一起居住。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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