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监护人责任纠纷
支付宝蚂蚁森林【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
赞美中秋节月亮的诗句【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
六年级美术教学计划【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
【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城玮
【被告】金成连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56个民族的节日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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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老年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案涉鉴定费系因安机关委托鉴定产生,鉴定内容是
张城玮人体损伤程度,该鉴定目的是确定金成连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亦是张城玮向金成连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为本案的实际损失故应由金成连、朴贤顺承担,对张城玮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城玮的部分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金成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城玮医疗费1916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误工费15577.68元、护理费6676.2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50元、复印费38元以上损失合计46704.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张城玮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4元,上诉人张城玮已预交,由上诉人张城玮负担118元,退还上诉人张城玮108.94元,由被上金成连、朴贤顺负担108.94元,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公告费260元,张城玮已预交,由张城玮负担109元,退还张城玮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260元;由金成连、朴贤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56: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金成连与被告朴贤顺系夫妻关系。 根据抚顺市局顺城分局长春派出所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19年9月26日18时57分许,张志报警称其同事张城伟于2019年9月26日晚18时30分许在顺城区被人用刀扎伤特此证明。根据中国医大盛京医院能集团抚顺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张城玮于2019年9月26日入院、于同年11月10日出院,实际住院45天,其中2019年9月26日显示为二级护理,伤情诊断为右前臂开发性伤口、右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入院记录现病史记载:患者于入院前2小时工作中被他人用刀刺伤右前臂近肘背侧部,伤后创口疼痛,流血不止,自行简单包扎后急来我院,门诊以“右前臂”刀伤收入烧伤外科。原告共花费费19162.79元(
其中挂号费8元、住院费19154.79元)。该院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10日分别出具《医疗诊断书》,处理意见均为各休息一个月。2019年9月27日,顺城分局长春派出所委托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对于张城玮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2019]伤鉴字第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城玮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费1500元,原告张城玮支付。2019年9月27日,抚顺市安局顺城安分局以涉嫌滋事罪为由将金成连拘留,并于次日通知金成连家属即被告朴贤顺。2019年9月30日,被告朴贤顺向抚顺市局顺城安分局申请对于被告金成连进行精神鉴定。2019年10月29日,抚顺局顺城分局长春派出所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于金成连有无精神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2019]精鉴字第6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精神分裂症(病期);2、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报告基本案情记载:2019年09月26日18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内,金成连用刀无故将他人划伤。2020年1月20日,张城玮领取前述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查,庭审中,原告自认案涉时间发生后即离职,单位共计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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