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分阶段固定收费)
2020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分阶段固定收费)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 】安东莞民字第DG 号
北京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宏图路86号南信国际产业C栋5楼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 】安东莞民字第DG 号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住所地/通信地:
:
受托人(乙方):北京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C栋5楼
邮编:523000;
:0769-2882 8668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北京市XX(东莞)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乙方愿意为甲方代理该案件。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上述案件阶段的代理人。若案件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亦视为乙方履行完委托事项。
若因处理案件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配合完成委托事项的辅助工作。若所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现指派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2.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项:
(1)一般授权代理,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2)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反诉、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及/或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和其他财物;代签法律文书等;转委托。
2.2 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与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不一致的,则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义务
3.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道可道电视剧
3.2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3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
3.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5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件)事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证据原件等材料在双方之间的交接,以签收清单为准;
灯饰十大品牌4.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不得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据,欺骗代理律师。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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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4.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或委托代理事项在乙方代理的法律程序结束后又重新启动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4.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4.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律师费等费用构成及支付
5.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甲方提供的案件信息、案件性质、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件的工作量等因素,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代理本案的律师费计付如下:(1)一审阶段律师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一审阶段律师费(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2)二审阶段律师费:若本案发生二审诉讼的,则在一审判决后、甲方提交民事上诉状或收到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民事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审阶段律
师费(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3)执行阶段律师费:若本案需乙方代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则甲方应于申请强制执行10日前,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律师费(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动物童话故事大全
上述一审阶段律师费、二审阶段律师费、执行阶段律师费互为独立、互不包含;若本案无二审诉讼的,则甲方无需支付二审律师费;若本案无需强制执行的,则甲方无需支付执行阶段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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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开展工作。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期次律师费给乙方,则乙方律师有权暂停代理事项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若甲方逾期15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律师费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工作;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5.2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应直接缴纳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财务
部;若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律师费的,则应转付入下列帐户(注意:户名中的括号须使用中文格式。):
户名:北京市XX (东莞)律师事务所;
账号:44050110XXXX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高盛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以款项到达乙方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如甲方违规支付,除所付费用不得抵扣其向乙方所负债务外,导致乙方被处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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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鉴定、评估、公证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4)工作费支付方式:实际发生后由经办律师凭有效票据向甲方据实报销。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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