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压单位换算上海市徐汇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与黄心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春芒果夜节目单【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5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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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黄某1;上海市徐汇中学
【当事人】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黄某1上海市徐汇中学
【当事人-个人】黄某1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上海市徐汇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李扬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成大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赵畅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李扬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成大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赵畅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琪李扬张少省刘嘉文成大赵畅
【代理律所】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
【被告】上海市徐汇中学
【本院观点】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黄某1平时表现与其在本案中的跳楼行为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对于圣醒俱乐部要求确认其垫付20000元的事实,黄某1没有异议,故应予确认,并于二审中作出处理。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圣醒俱乐部是否应对黄某1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第一,圣醒俱乐部虽系从事桥牌培训的教育机构,但黄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组织此类人员外出培训,应加强管理,尤其是对其人身安全承担一定注意义务,对其出现的可疑信息、异常举动等应保持警觉,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教育、疏导和防范。第二,圣醒俱乐部称其已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学员不得离开场馆并组织专门老师看管,但事实上黄某1独自离开培训场馆时看管老师没有发现,应属工作疏漏。第三,根据黄某1及其队友的陈述,培训中因计错分,黄某1有哭泣的情绪反应,对此,管理者未作及时有效处理,而不久即发生黄某1的跳楼行为,故不能排除该情况与黄的极端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原判鉴于圣醒俱乐部存在过错及黄某1自身性格或心理问题等因素,判定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本案实际,责任比例分配合理。圣醒俱乐部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原判未处理该俱乐部垫付的部分资金,应与原判处理方法一致,在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即黄某1需返还圣醒俱乐部垫付费用14000。 综上所述,圣醒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中黄某1认可的主张外,其余诉请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圣醒俱乐部垫付的部分资金未作处理,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02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为,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1损失人民币109509.87元; 二、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027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 三、驳回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1.9(黄某1已预缴),由黄某1负担人民币3801.9元,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负担人民币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0.2元,由上海市徐汇区圣醒青少年桥牌文化俱乐部负担人民币2000元,黄某1负担人民币77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年属蛇要出大事【更新时间】2021-11-02 04:53:33
【一审法院查明】科技与狠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1系上海市XX中学学生。圣醒俱乐部是黄某1所
在的桥牌培训机构,黄在该机构培训多年。2019年1月26日至2月17日,圣醒俱乐部在徐汇中学勤体馆(室内体育馆)开展桥牌训练活动,黄某1报名参加该活动,并支付费用36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圣醒俱乐部是专门从事桥牌培训的教育机构,对机构学员承担管理责任。事发时黄某1系参加圣醒俱乐部组织的寒假集中训练活动,该活动位于相对封闭的徐汇中学勤体楼内举行,圣醒俱乐部也陈述有专门老师负责看管学生。但就是在这种安排下,黄某1仍能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勤体楼,有悖于管理责任,故圣醒俱乐部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黄某1起诉圣醒俱乐部,要求其赔偿的意见,可以采纳。但不可否认,黄某1作为一个年满12周岁的青少年,其对自杀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在证据中表明,黄某1仅因在桥牌比赛中记错分数而选择跳楼自杀,不得不考虑其性格心理方面的不健全及家庭、学校教育方面的缺失,故综合本案情况,依法判定圣醒俱乐部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0%。
【二审上诉人诉称】圣醒俱乐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黄某1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由黄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1.黄某1就读的上海市XX中学出具材料证明,黄在事发前就有轻生等心理疾病倾向,但黄的父母却未作任何告知,说明其父母对其心理健康疏于关心,未尽到教育、监护义务,导致黄某1内心压力得不到抒发而采取极端的自杀行为。2.桥牌培训本身不具损害健康的风险或危险,圣醒俱乐部有义务对报名参与的学生开展桥牌技能培训,但只承担学习训练活动的一般管理义务。该俱乐部已经从比赛场地的选择、现场安全教育到配备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尽到充分管理职责,且明确规定,学员不得离开场馆并组织专门老师看管。对于黄某1的行为,其不可能超出合理管理范围而时刻对黄某1进行监视,而黄的行为也没有可预见性,已超出一般注意义务。3.黄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基本安全常识和注意力,其自杀行为并非一时冲动,故应自负其责。圣醒俱乐部未对黄某1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在活动中尽到管理义务,事发后又尽到陪同照顾义务,并垫付了相应费用,原判仍确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黄某1辩称,不同意圣醒俱乐部的上诉请求。其年仅12周岁,随圣醒俱乐部外出参加竞赛,俱乐部对参赛选手负有看护职责。在竞赛过程中,圣醒俱乐部未关心其活动时的心理状态和活动去向,管理松懈,以致发生事故,当然应负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分配责任合理,要求驳回圣醒俱乐部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圣醒俱乐部提交了被上诉人黄某1就读的上海市XX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及该校个别老师的书面证言,证明黄某1在该校就读期间存在心理问题,曾在作业中以及与老师、同学的交流中流露出轻生念头。黄某1提出,上述证据主要内容来源于老师的书面材料,老师作为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XX中学作为法人主体作出此类证明不符其职责,其所作书面说明不能实现圣醒俱乐部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黄某1平时表现与其在本案中的跳楼行为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此外,圣醒俱乐部提出,为救治黄某1其垫付了20228元,其中救护车费261元、急诊费27元已为原判确认并作出处理,但遗漏其垫付20000元现金的事实,要求在其承担的金额中予以扣除。黄某1对于圣醒俱乐部上述要求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钱款应在损失总额中扣除。本院认为,对于圣醒俱乐部要求确认其垫付20000元的事实,黄某1没有异议,故应予确认,并于二审中作出处理。经查,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圣醒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中黄某1认可的主张外,其余诉请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圣醒俱乐部垫付的部分资金未作处理,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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