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弄丢原始卷宗,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的卷宗包含着刑事案件第⼀⼿的证据资料,包括物证、书证、讯问笔录等案件的最关键的证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所依据的定案证据基本都包含其中。但是在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丢失卷宗的情况时,法院该怎样认定案件事实呢?
河南信阳⼀公安局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案例:被控故意伤害致死但公安原始卷宗丢失看法院如何认定事实?
杨玏米露恋情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尹某某在与堂兄弟发⽣争执中,持⼑故意伤害他⼈⾝体,致其死亡,其⾏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平桥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犯罪的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被告⼈尹某某在清⽹⾏动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可减轻处罚。
本案中,因邻⾥纠纷引起,且被害⼈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亲属的损失,并已取得谅解,被害⼈亲属及邻居均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证据因原始卷宗丢失,刑事技术鉴定书只是⼀⼈签名,程序违法;作案凶器亦未到,只能依据被告⼈供述及证⼈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定罪;被告⼈尹某某在逃期间,⽆违法⾏为,且认罪、悔罪,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根据被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
百三⼗四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中国刑事诉讼历来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定罪的证明标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进⼀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公安机关丢失卷宗后,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证明。如果丢失的是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那么没有该项卷宗将⽆法认定被告⼈有罪。公诉机关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那么,当公安机关丢失卷宗后,相关责任⼈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
老北京炸酱面的做法2001年5⽉23⽇下午4时许,刘某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家属院内,因母亲去世后遗留的⼀间平房归属问题发⽣厮打,刘某被殴打致伤。次⽇,时任长延堡派出所民警的张某接⼿此案,调查取证后确定两名嫌疑⼈为刘某的⼀名兄弟和侄⼦。同年6⽉,法医学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16年12⽉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刘某属重伤⼆级)。但张某并未对嫌疑⼈依法上⽹追逃,此案⼀直未结。
2009年7⽉,张某被调⾄明德门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结案件时,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已丢失,但他并未向领导汇报。2010年5⽉31⽇,张某委托⼀名辅警组织双⽅当事⼈调解,并促使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名嫌疑⼈向刘某赔偿5.5万元,刘某不再追究对⽅任何责任并申请撤案。
2016年10⽉12⽇,公安雁塔分局重新对刘某被伤害案⽴案侦查,并随后抓获其中⼀名嫌疑⼈,但由于该案原始卷宗丢失,后补证据⽆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雁塔区检察院于2016年12⽉20⽇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为由,决定不予批捕。最终,这起故意伤害案⽆法处理。
2017年1⽉11⽇,张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雁塔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向刘某赔偿损失35万元,加上此前的13万元,共计赔偿48万元,刘某对张某的⾏为表⽰谅解,不再追究相关⼀切⼈员的刑事责任,并⾃愿息诉罢访。
去年12⽉,雁塔法院做出⼀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国家机关⼯作⼈员,在⼯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丢失,长期未向组织汇报,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致使⼀起故意伤害案件⽆法处理,其⾏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已向涉案被害⼈赔偿损失,且被害⼈对张某和对其实施伤害⾏为的相关⼈员均表⽰谅解,并建议不再追究相关⼈员责任同时息诉,综上,对被告⼈张某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如果丢失原始案卷,必须及时向单位汇报。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可以及时
重新调查取证进⾏补救。如果丢失案卷并且长期不向公安机关汇报,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的。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女儿对妈妈的爱短语
司法⼯作⼈员在案件卷宗丢失后,长期不报的,并且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为了掩饰卷宗丢失就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可能以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国家机关⼯作⼈员玩忽职守丢失案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则可能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造句什么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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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 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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