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区别与联系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为。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有显著的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分重要。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
公安⾏政⾏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切能产⽣⾏政法律效果的⾏为,也就是公安⾏政法律⾏为。刑事侦查⾏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切侦缉调查⾏为,也就是刑事法律⾏为。
⼆、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公安机关在同⼀案件或同⼀事件中,同时使⽤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段,使某⼀公安执法⾏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产⽣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政⼒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政
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采⽤公安⾏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法,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同⼀案件和同⼀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对违法犯罪⼈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实事求是。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个⽅⾯:
1、同⼀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作秩序等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政处理,对为⾸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偶像练习生主题曲2、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在获取充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在犯罪中的地位作⽤、责任⼤⼩、情节为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完成刑事侦查⼯作,对犯罪情节轻微和不构成犯罪、依法劳动教养或给予公安⾏政处罚。
3、在体性事件的处置中,为防⽌事态扩⼤和继续危害社会,必要时公安机关最先采取公安⾏政强制措施,如交通管制、强⾏驱散、强⾏带离现场等,同时,对其中的犯罪嫌疑⼈进⾏侦控取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案件的程序予以处理。
4、经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和被告⼈,⼈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民法
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其⾏为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5、对成瘾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先采取⾏政性的强制戒毒措施,待其毒隐戒除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对某⼀犯罪嫌疑⼈,尚不具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从侦查⼯作的全局需要出发,确⼜必须对其⼈⾝进⾏控制,⽽该犯罪嫌疑⼈⼜犯有应当⾏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其他违法⾏为,公安机关采取让其“先进笼⼦”的策略,先决定对其⾏政拘留或劳动教养,以保证刑事侦查⼯作的顺利进⾏。
7、某⼀违法⾏为或犯罪⾏为,开始由于事实尚未查明,公安机关根据开始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定了解,⽴为公安⾏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并采取了相应的⾏政或刑事处理⼿段,随着调查⼯作的深⼊,案件的事实趋于明朗,发现原来的⾏政处理或刑事处理是错误的,因⽽变原来的⾏政处理为刑事处理,或者变原来的刑事处理为⾏政处理。
除了上述⼏种情形外,也有的公安机关执法不严,违法地将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混⽤,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
1、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有的公安机关为解决刑事拘留期限短办案时间不够⽤的⽭盾,“使⽤”⾏政拘留时间,以同⼀事实先将犯罪⼈⾏政拘留⼗五天,待⾏政拘留期满后撤销⾏政拘留,再决定刑事拘留。
2、对同案犯在逃,证据不⾜,短期内⽆法抓获同案犯,补充所需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借⽤劳动教养对⼈⾝限制的条件,先批送劳动教养,待抓获同案犯,补充所需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后,撤销对其劳动教养,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赌、毒、黄”案件,其标准已构成刑事案件,应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但有的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和案外因素的影响,降格处理,给予公安⾏政处理。
中秋节祝福语送朋友4、混⽤法律⽂书在扣押物品、讯(询)问违法犯罪⼈员和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等⾏政、刑事执法⾏为中时有发⽣。
(⼆)为解决公安⾏政诉讼中公安机关与⼈民法院之间被诉讼⾏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的争议,需要有⼀个合法的、科学的、便于掌握的区别的准则。
对于那些纯粹的、不在同⼀案件或同⼀事件中同时使⽤的、与案件性质完全⼀致的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公安机关和⼈民法院之间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上列各种情形的公安执法⾏为被诉公,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形式上确实同时实施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为,双⽅往往各⾃站在⾃⼰的⽴场上,各执⼰见,难以统⼀。究其原因,在于客观上确有区别难度,主观上的认识差异,也有部门保护主义作崇。有时⼈民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将被诉⾏为定为⾏政案件进⾏审理,但作出被诉⾏为的公安机关为规避⾏政诉讼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牵强地列出许多理由和根据,硬说该公安具体⾏政⾏
大连限号为是刑事侦查⾏为,影响了⾏政审判活动的正常进⾏。有的甚⾄动摇了⼈民法院原先对该被诉⾏为性质正确判定的认识,致使⼈民法院将该案作为“难案”搁置,或者错误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撤销案件,剥夺了当事⼈的诉讼权利,损害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在社会上产⽣“官官相护”的负⾯效应,使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失去“民告官”的信⼼,对社会主义法制造成损害。有时⼈民法院错误地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为作为公安具体⾏政⾏为⽴案审理,在公安机关提出充⾜的根据和理由证明该被诉⾏为是刑事侦查⾏为的情况下,有的⼈民法院依然坚持⼰见,不予采纳。其理由主要有两点:⼀是认为《⾏政诉讼法》第⼆章第⼗⼀条关于⼈民法院⾏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中的第⼋项规定“认为⾏政机关侵犯其他⼈⾝权、财产权的”⾏为,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切执法⾏为,据此将把刑事侦查⾏为作为公安具体⾏政⾏为⽴案审查的法律依据。这种对法律规定作扩⼤理解的作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是有的⼈民法院的⼯作⼈员提出“法院决定论”,认为被诉⾏为是公安具体⾏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即法院说是公安具体⾏政⾏为就是公安具体⾏政⾏为,法院说是刑事侦查⾏为就是刑事侦查⾏为。意即是说,即使⼈民法院将被诉⾏为的性质搞错了,也应以法院的决定为准不能改变。否则,⼈民法院的权威就会受到影响,这种离开事实与法律,以权定性的办法应绝对不可取的。在上述两种认识的指导下,有的⼈民法院坚持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为作为公安具体⾏政⾏为⽴案审理,有的判决公安机关败诉,造成的有犯罪嫌疑⼈被释放,被扣押的赃款赃物被返还,有的进⽽提出赔偿申请,影响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使有的犯罪分⼦逃脱了刑事追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重点意义
实习总结范文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为,提⾼执法⽔平。划清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划清违反公安⾏政管理法规的违法⾏为与犯罪⾏为的界限,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先决条件。在划清违反⾏政管理法规的违法⾏为与犯罪⾏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政管理法规的违法⾏为实施公安⾏政⾏为,对犯罪⾏为实施刑事侦查⾏为,就会防⽌对违反公安⾏政管理法规的违法⾏为实施刑事侦查⾏为,对犯罪⾏为实施公安⾏政⾏为的错误执法⾏为的发⽣。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使公安⾏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有效地防⽌⼈民法院将刑事侦查⾏为作为公安⾏政⾏为⽴为⾏政案件进⾏审理的情况发⽣,给刑事侦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为的⽃争。
3、有利于⼈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政案件提⾼⼈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增强公安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觉性。可以使⼈民法院严格把好受案范围关,避免出现将刑事侦查⾏为作为公安具体⾏政⾏为或将公安具体⾏政⾏为作为刑事侦查⾏为⽴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政诉讼解决当事⼈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政争议的,通过⾏政诉讼来解决。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诉的,通过刑事申诉程序解决。减少当事⼈因选择⾏政诉讼或刑事申诉程序错误,加之⼈民法院的错误⽴案审理⽽⾛⼤弯路,耗
费不必要的⼈⼒和财⼒,损害⾃⼰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区别
(⼀)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联系
1、⾏为主体的同⼀性。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既是⾏政执法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政⾏为,⼜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为,并不因为是同⼀主体⽽混淆⾏为的不同性质,恰好相反会更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同的执法⾏为。
2、⾏为⽬的的⼀致性。公安机关⽆论实施的是公安具体⾏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都是为实现⼀个⽬的,充分发挥⾃⼰的职能作⽤,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违法犯罪活动。
3、⾏为法律原则的相同性。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作⽤,都要遵循⼀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前⼈⼈平等的原则,责罚相⼀致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对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作⽤起规范、指导作⽤。
4、⾏为特征的职务性。⾏为的职务性,是指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最显著的特征之⼀。它们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民警察在履⾏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务时所作出的⾏为,这两种⾏为均具有法定性、组织性、程式
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民警察的⼀切与职务⽆关的⾏为,均不能构成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
5、⾏为均以警察强制⼒为后盾。公安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警察强制⼒是国家为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种特殊权⼒,这种强制⼒使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都具有强制性,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经作出,必须⽆条件执⾏,拒不执⾏的,公安机关即⾏强制执⾏,执⾏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武器、警械。
(⼆)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区别
1、两种⾏为的性质不同。公安⾏政⾏为是⾏政执法⾏为,有的是基于违反公安⾏政管理法规的违法⾏为⽽作出,有的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发⽣危害⽽作出,重在管理刑事侦查⾏为是刑事执法⾏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为⽽作出,重在打击。刑事侦查⾏为与有些公安⾏政⾏为虽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政⾏为是⼀种较轻的法律制裁,追究违法者的⾏政责任,⽽刑事
侦查⾏为则是⼀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
2、两种⾏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安⾏政⾏为的依据是公安⾏政法律规范,包括公安⾏政法律、公安⾏政法规、地⽅性公安法规、公安部规章、省级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市的地⽅⼈民政府规章,民族⾃治条例、及上级公安机关、⼈民政府的规范性⽂件。可见,公安⾏政⾏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泛性。刑事侦查⾏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案标准等有关刑事侦查⼯作的规定。刑事侦查⾏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3、两种⾏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公安⾏政⾏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结案⽅式有两种,⼀种是对违法⾏为⼈给予⾏政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公安⾏政处罚;⼀种是对⼈⾝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对嫖娼⼈员收容教育、对成瘾者强制戒毒、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员劳动教养等。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个环节,刑事案件⼀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①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限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六⼗⼋条的规定,
由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结案。②检察机关对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贵烟盛世4、两种⾏为所适⽤的程序不同。公安⾏政⾏为适⽤的是公安⾏政执法程序,由各种公安⾏政执法程序所组成,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管理处罚程序、出⼊境管理处罚程序、边防管理处罚程序、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程序、公安证照办理程序等,适应公安机关内部⾏政管理职能的分⼯,各个程序相对应的公安⾏政管理实体法不同。公安⾏政执法程序的这种多样化、分散化特点,是公安⾏政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分散性决定的。刑事侦查⾏为适⽤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体现⾼度集中、统⼀的特点。公安⾏政执法程序的另⼀特点是执法⾏为所需的环节少,简单、快捷,时间要求短,适应对治安问题快速、⾼效处理,与此相⽐较,刑事侦查程序则要复杂、繁慢得多,时间也相对较长,适应对犯罪案件质量的更⾼、更严的要求。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所使⽤的法律⽂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的是公安⾏政法律⽂书,后者使⽤的是刑事法律⽂书,这些⽂书在名称、格式、所载内容上均截然不同。
5、在同⼀案件、同⼀事件中需要同时实施两种⾏为的,它们的地位,作⽤不同。在些种情况下,刑
事侦查⾏为⼀般处于中⼼、主导、⽀配地位,公安⾏政⾏为则处于从属、次要地位,起⽀持、配合、服务于刑事侦查⼯作的作⽤,公安⾏政⾏为在此往往根据刑事侦查⼯作的需要⽽作出,作为⼀种侦查策略⽽使⽤。在有多名违法犯罪⼈员的同⼀案件中,有的⼈的⾏为构成犯罪,有的⼈的⾏为只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对犯罪⾏为实施刑事侦查⾏为,对违法⾏为实施公安⾏政⾏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为则是各⾃独⽴的,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三)正确区别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法。
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除弄清上述两种⾏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外,还应结合具体实践,运⽤科学的⽅法,综合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具体⽅法就是把握⼀个原则,坚持“三看”。
⼀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就是公安机关作出某⼀执法⾏为所指向的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认定该事实是违法事实还是犯罪事实,是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的。治安案件有公安部颁⾏的《治安案件⽴案标准》,刑事案件也有公安部颁⾏的刑事案件⽴案标准,还有最⾼⼈民法院对各类犯罪构成犯罪有关数额、情节标准,这是我们区别违法⾏为和犯罪⾏为的基本依据。是违法和犯罪区分开了,适⽤法律就有了基础。法律,这⾥有两层含义,⼀是根据违法犯罪事实,应该适⽤什么法律,是适⽤公安⾏政管理法规,还是适⽤刑事法律。⼆是公安机关已经对某⼀违法或犯罪事实适⽤了法律这种适⽤法律⾏为是否正确。公安机关针对违法⾏为适⽤了公安⾏政管理法规,实施了
公安⾏政⾏为,或者针对犯罪⾏为适⽤了刑事法律,实施了刑事侦查⾏为,这⾥,事实和法律就会把这两种⾏为严格区别开来。应用电子技术
⼀看案件的实质。实质,就是案件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不要被表⾯现象所迷惑。本⼈认为,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所实施的⼀切⾏为都是刑事侦查⾏为,其中,对就与刑事案件事实⽆关的其他事实实施的⾏政⾏为,是公安具体⾏政⾏为;在违反公安⾏政管理的案件中实施的刑事侦查⾏为,不能视为具体⾏政⾏为。
⼆看案件的全过程。某些案件,在办案调查中,有⼀个逐步查明事实,对案件性质不断认识的过程。因此,开始⽴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最后以⾏政处理结案,开始⽴为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的,可能最后以转为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结案。以最后的结案结果确定执法⾏为的性质,应该是⽐较科学合理的。即使公安机关结案处理之前作出了与最后确定的性质不相⼀致的⾏为,这样的⾏为应该为主⾏为所吸收,不把某⼀执法⾏为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孤⽴地看它的错误的、不当的公安执法⾏为,⽀持两种性质的执法⾏为混⽤。笔者则以为,只要我们的⾏为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都是合法的,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双重职能,且都是为了实现同⼀⽬的,完成相同任务,并⽤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是充分、灵活运⽤法律的表现,⽽这种死板的执法观念则是需要摈弃的。
三看法律⽂书,法律⽂书是公安执法⾏为书⾯表现,是确定某⼀公安⾏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
查⾏为最有说服⼒的根据。⼀般法律⽂书均载明了法律⽂书的名称,案件的事实、案件性质、适⽤法律、处理意见等内容,准确地指明了该执法⾏为的法律属性。
如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违反治安管理财物扣押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了然地表明了这些⾏为是公安⾏政⾏为,⽽《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收保证⾦决定书》、《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也最清楚不过地表现这些⾏为是刑事侦查⾏为。总之,通过法律⽂书来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不失为⼀种简单易⾏的办法。当公安机关与⼈民法院就被诉⾏为的性质发⽣争议时,公安机关应将全案的法律⽂书提供给⼈民法院,⼈民法院也应当坚持以法律⽂书为依据,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