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8
【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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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亮
【当事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亮
【当事人-个人】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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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重庆隧道内两摩托相撞起火 现场惨烈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周亮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周亮从2016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多次向上诉人出具《借据》支取款项,《借据》上备注款项用途为“去河南出差(购买观光马车与马匹)"、“用于参加野玉海车队、活动"等等,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亦均注明款项用途为“去河南出差暂借差旅费"、“参加野玉海车队、活动暂借款"等等。由此可见,案涉款项属于被上诉人周亮作为单位职工受单位委派办理业务而从单位预支的款项,其去河南出差、参加野玉海活动等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上诉人周亮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被上诉人周亮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
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周亮与其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本案中双方显然未形成借贷合意,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11:3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对被告周亮向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借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被告周亮系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案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单位内部的财务核算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首先,原告提交的借条不能证明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合意。一方面没有合意的基础,原告作为国有企业一般不能对外进行资金的融通,即便相对人系原告的职工;另一方面,从原告主张的376935元产生的经过和借条、借据的
内容来看,被告出具的借条分别注明:“导演组工作经费"、“去河南出差,现场装车看马匹"、“北京导演团队工作经费"、“导演组太阳历道具制作费"、“导演组太阳历道具制作暂借款"、“泡泡机定金"、“泡泡机定金暂借款"、“用于购买泡泡机尾款"、“付泡泡机尾款、气垫、水槽尾款暂借款"、“用于参加野玉海车队活动"、“购买火把节道具暂借款"、“车旅费暂借款"、“2016年贵州省绿博览宣传资料制作费出差费"、“差旅费暂借款",可以认定被告所有借款均系预支款,用于出差及公司公务活动,系职务行为。其次,原告与被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被告属于原告的员工,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和监督。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与原告建立向原告借款的合意,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76935元理由不成立,该借款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是单位内部的财务核算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周亮未及时报销冲账导致与原告发生纠纷,应由原告按公司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退还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二审询问,上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认被上诉人周亮原系其公司办公室主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所借款项均为预支款,用于出差及公务活动,系职务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按要求从事了公务,即便从事了公务,应当按照实际的支出结算,未使用部分应当返还。且被上诉人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纠纷系请求返还借款,并非请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报账,不是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作出的行为,公司并未利用任何用人单位强势主体地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梦到掉牙齿(2020)黔02民终216号
梦到丢鞋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夕,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91108721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510448851。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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