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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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18 粤L是广东哪里的车牌
∙【字 号】鲁人社字〔2022〕17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娃哈哈矿泉水广告
鲁人社字〔202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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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
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竞赛工作,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以省级、市级、县级竞赛为主体,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如何自制葡萄酒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级竞赛包括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含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省选拔赛)。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省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省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与全国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为省级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
第九条 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省级一类竞赛和省级
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名称。
丰收(打一字) (一)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者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者重点领域竞赛。
(二)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组织或者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鲁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十条 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省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省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省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
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举办的国家一类、二类竞赛山东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国家分类纳入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赛事。
第十四条 纳入省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邀请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省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6人(队);省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级、县级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赛事省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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