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衣柜板材【发布日期】2016.07.11 同舟共济的意思
【实施日期】201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人社发〔2016〕2892号汽油今日价表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屋顶花园植物 》(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热气球歌词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手机话费支付购物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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